怀化农商银行原董事长违法放贷1亿 曾贷审会上当场“训斥”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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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贷审会上训斥下属,这笔不合格的贷款此后便一路绿灯...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怀化农商银行原董事长杨小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杨小峰于2019年3月29日被留置,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怀化市纪委监委通报了杨小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多次签署“不予否决”意见

  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小峰在担任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原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和怀化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提供合法有效抵押物、贷款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贷款抵押物重复抵押等情况,违反信贷管理等规定,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及个人发放贷款,导致6笔共计人民币1.166亿元贷款通过审核得以发放。

  裁定书显示,杨小峰在经手贷款中多次签署“不予否决”的意见,其中两笔违法放贷情况较为典型。

  2013年,杨小峰在担任洪江农商行董事长期间,以母亲名义持有湖南红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红宝科技公司”)3%股份。在杨小峰帮助下,红宝科技公司从洪江农商行贷款800万元。

  此后,杨小峰调任鹤城信用社担任理事长一职,在明知红宝科技公司尚未偿还银行贷款800万元情况下,杨小峰组织鹤城信用社主任及多位领导到红宝科技公司考察,并介绍红宝科技公司是其任职洪江农商行董事长期间的优质客户,是怀化市工业园重点扶植企业,并安排下属抓紧时间办理贷款。

  2014年12月23日,鹤城信用社召开贷审会,杨小峰列席会议,在明知抵押担保物系重复抵押时,杨小峰仍于贷款审批表签写“该笔贷款不予否决”的意见。

  这家被杨小峰所认为的优质企业,于2016年12月被中方县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贷审会上电话“训斥”支行长

  另一起典型案件发生在2015年。

  2015年11月,怀化市天庆精品装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庆公司”)向怀化农商行经开区支行申请800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天庆精品装饰城4层扩建装修。时任怀化农商银行董事长杨小峰拟表示同意,安排经开区支行行长杨宁龙负责对接。

  贷款调查期间,因天庆公司贷款申请资料不符合贷款要求,被怀化农商行业务发展部经理退回至经开区支行。期间,支行长杨宁龙曾明确告知业务发展部,该笔贷款已由董事长杨小峰事先准备发放。但业务发展部经理坚称“不论杨小峰是否决定,上报的贷款资料还是需要符合要求。”

  之后怀化农商行召开贷审会,杨小峰列席会议。在会上,杨小峰询问天庆公司的贷款事项为何不提交研究,遂当场电话联系杨宁龙询问情况,且向杨宁龙表示“主动为你们支行介绍的优质贷款客户,办事这么拖拉,如果不想搞,自己主动打辞职报告。”

  之后,该笔贷款未再召开贷审会,各部门一路绿灯直接签写予以同意贷款的意见。至案发,该笔贷款仍有本金800万元到期未偿还,欠息248.56万元。

  经法院认定,截止2020年7月15日,杨小峰违法发放的贷款共计人民币2381.15万元本金未收回,共计1312.99万元利息未收回。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小峰在担任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提供合法有效抵押物、贷款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贷款抵押物重复抵押等情况下,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审批对企业及个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1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到案后,被告人杨小峰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法发放贷款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主观动机是为银行谋取利益、认罪认罚态度好、涉案贷款绝大部分已偿还本息、尚未偿还的大部分贷款借款人已与贷款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银行谅解。一审判处杨小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宣判后,杨小峰提出上诉。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杨小峰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