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7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公告编号:2025-049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的《关于同意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28号),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辰软件”)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21.8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3.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9,961,8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9,651,451.1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0,310,428.8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9月27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67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3D BIM平台软件研发项目”新增子公司上海浩科数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科数智”)为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出资以开展该募投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实缴出资有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浩科数智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浩科数智、保荐人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浩科数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86397610008,截至2025年12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D BIM平台软件研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中凯、霍亮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