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内部追偿开庭,德邦证券状告三方,责任能否重新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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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洋债”案再迎新进展,前期已赔付5.76亿元的德邦证券向其他三方追偿。

  6月23日上午,德邦证券向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大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提起的“追偿之诉”于浙江杭州中院开庭。

  上证报记者独家获悉,目前德邦证券主张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追偿约0.79亿元,并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陈志樟不能履行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五洋债追偿案中,中介机构的内部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业内也一直有关于比例连带责任中各方责任如何切分的讨论,德邦证券此次诉讼中主张采用业内所称的“直接切割法”。

  德邦证券向陈志樟、大信会所、大公国际追偿

  2021年9月,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出炉,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分别承担5%和10%的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3月25日,杭州市中院公告首批“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情况,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执行到位,其中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履行金额5.76亿元,大信会计所履行1亿,锦天城律所履行3594.1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金额644.54万元。

  6月23日,德邦证券向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追偿案正式开庭。

  德邦证券诉称,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件中,德邦证券与三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德邦证券认为,自身赔偿的金额大大超出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而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即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追偿约0.79亿元,并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陈志樟不能履行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目前被告三方实际偿付金额均远远低于德邦证券诉状要求;同时,大信及大公均于近日第二批“五洋债”执行案件中向杭州中院及五洋债投资人提交了履行方案,并在方案中陈述经营困难、难以偿付的状况。德邦证券认为,其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线索与上市公司公告加总数额相去甚远。

  中介机构内部责任认定待厘清

  在五洋债案中,中介机构的内部责任认定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显示,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版)第二十三条显示,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据悉,德邦证券此次诉讼中主张的是业内所称的“直接切割法”。即判决中已确定某一主体的连带比例(不包括全部连带)的,该等比例即为该主体应承担的比例;扣除所有比例连带的比例后剩余的部分,则为全部连带主体应承担的份额,如全部连带的主体有多个的,则就该剩余部分均分。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表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已经强制执行,但承担连带责任的三个责任方内部如何分配赔偿比例,是三方平均分担还是根据责任大小划分出不等的赔偿比例,有待法院的认定。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也表示,关于连带责任主体,在一方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核心是如何分配各侵权主体的责任,但当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如何分配各侵权主体的责任并无特别细化的规定,只有原则上规定根据责任大小来处理,在实务中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自由裁量决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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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