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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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5-074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7,900,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1%。本次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完成后,中曼控股累计质押股份50,45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7.39%,占公司总股本的10.91%。

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接到控股股东中曼控股的通知,获悉其将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10,404,3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并将10,4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再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解除质押情况

2、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部分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见“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东质押股份基本情况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曼控股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中曼控股所质押股份到期情况

中曼控股所质押股份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42,9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8.81%,占公司总股本的9.28%,对应融资本金余额为3.7亿元。

中曼控股质押股份所对应的融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股票红利、投资收益、出售资产等。

2.中曼控股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控股股东质押事项目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变动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5-073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11月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曼石油”)本次为四川中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中曼电气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阿克苏中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青年路支行申请14,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公司为四川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中曼电气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2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阿克苏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1,463.66万元人民币。(均不含本次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和2025年6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四川中曼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 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3、债务人名称:四川中曼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3、债务人名称: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青年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青年路支行

3、债务人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4,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四川中曼和中曼电气、全资子公司阿克苏中曼向银行申请贷款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方四川中曼、中曼电气为公司全资孙公司,阿克苏中曼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求。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4,314.7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3.59%。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