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入选。钟某峰等人以“DIY炒股机器人”为幌子,绕过证券软件技术保护非法接入交易通道,并无资质荐股,累计获利3300余万元,最终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罚金500万元。
非法获利3300余万元
案情显示,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并维护多家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对其研发的“通某信金融分析终端软件”(以下简称“通某信软件”)享有著作权。
2011年,钟某峰等人注册成立迅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钟某峰从韩某飞(另案处理)处购买trade.dll接口程序,该程序系通过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中核心交易接口程序tc.dll制作而成。迅某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鑫(另案处理)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迅某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迅某公司账户能够突破通某信软件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经审计,迅某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此外,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迅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迅某量化”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迅某公司“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启动技术调查官辅助调查
2023年6月静安公安分局立案后,静安区检察院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明确在移送仅涉非法经营罪基础上追加起诉侵犯著作权罪。
2024年7月2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钟某峰提起公诉。2024年10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峰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钟某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表示,本案系利用量化交易软件非法运行证券交易系统的新类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运用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电子证据审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技术剥离、联合开展模拟实验等工作,精准认定案件技术事实。通过同步审查软件系统、交易通道等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属性,准确把握技术破解等新型侵权行为性质,依法追加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全方位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检察业务+检察技术+外部技术”深度融合
此外,本次最高检还披露了夏某铭、李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赵某侵犯著作权案及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等典型案例。
最高检表示,本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中的技术支持作用,尤其是在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例如有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委托技术调查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与发明专利所公开内容进行比对,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
此外,通过“检察业务+检察技术+外部技术”深度融合,展现检察履职作用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例如有案例中,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场取证并出席再审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促成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