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2025-064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股份回购进展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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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7日,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长山社武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4.13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从2025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及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4.13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3.55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4月15日、6月23日、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临2025-01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临2025-018)、《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临2025-040)、《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临2025-054)。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0,947,491股,占公司总股本8,032,088,259股的比例为0.261%,购买的最高价为22.31元/股,最低价为21.71元/股,支付资金总金额为461,634,688.09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2025-063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瑞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4号)核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381,693,558股,发行价格为15.9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103,279,992.4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3,239,359.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20,040,632.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4月8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22786号)。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及《国电南瑞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签订了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2018年5月9日,公司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城北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元支行、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4年11月27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9年6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南瑞水利水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南瑞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半导体”)与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1月27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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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南瑞半导体在招商银行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亿元(含2.5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5年8月28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南瑞半导体在招商银行开立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5年12月1日与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1月27日,本次四方协议监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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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南瑞半导体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911182710000,截至2025年1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瑞半导体“IGBT模块产业化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4,500.00万元。
2、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国电南瑞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招商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南瑞半导体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南瑞半导体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南瑞半导体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中信证券出具的介绍信。
5、招商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招商银行按照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7、南瑞半导体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南瑞半导体及招商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招商银行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则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应按照中信证券要求陪同其前往招商银行获取对账单。
10、招商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银行已向中信证券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国电南瑞、南瑞半导体有权向招商银行申请注销专户。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