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案!600万现金藏衣柜,“落马”副行长90后儿媳“洗钱”,还狂买法拉利、宾利、爱马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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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银行惊天大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某国有大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公公受贿,90后儿媳帮忙“洗钱”的案件。

从操作手法上看,作为儿媳的张某,利用公公谢某受贿的赃款大肆购买爱马仕、香奈儿、梵克雅宝等奢侈品以及法拉利、宾利、玛莎拉蒂等豪车。为了掩人耳目,还和丈夫一起将3个合计装了超过600万元现金的行李箱藏在娘家的衣柜中。

副行长与儿子共同受贿

90后儿媳狂买豪车奢侈品帮忙“洗钱”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张某,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同年6月11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她的公公谢某曾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谢某、谢某1利用谢某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大量收受重庆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的财物。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谢某1、谢某利用谢某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大量收受李某的财物,仍与谢某1使用受贿所得款项,大肆购买法拉利、宾利、路虎、玛莎拉蒂等豪车,大肆购买爱马仕、香奈儿、梵克雅宝、连卡佛、诺悠翩雅、迪奥等品牌奢侈品。

此外,法院查明,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明知原在刘某名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23150元的沃尔沃XC90黑色越野车系谢某受贿所得仍配合谢某、谢某1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2018年10月25日,张某与谢某1以人民币5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变卖,张某明知该车辆系谢某受贿所得,仍提供其卡号为62×××88的招商银行卡接收卖车款,并供张某自己使用。

三个拉杆箱装着600多万现金

全部藏在娘家衣柜中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1年至2017年期间,谢某利用其担任原中国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每年中秋节、春节宴请时陆续收受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长涂某好处费人民币11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637404元)。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谢某1从谢某处得知李某被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张某遂伙同谢某1陆续将从李某处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奢侈品部分变卖,获赃款人民币584.9万元。张某、谢某1将其中现金人民币300万元装入一拉杆箱并由张某转移至其父母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衣柜内藏匿。同时,谢某1藏匿于此的还有另一个内有受贿款人民币3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

之后,张某将其中部分现金用于归还某某集团借款、购买奢侈品等开支。

2019年4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在搜查时,上述两拉杆箱内还剩余赃款人民币414.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警方在衣柜中还搜到了第三只行李箱。里面也都是谢某受贿得来的财物,包括:6.42万美元、10.19万元人民币、港币3430元、银行卡30张、银行存折11本、保险合同4份、企业自建房转让合同2份、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某银行定期存单4张、某银行基金购买凭证1张、某基金开户凭证1张、某银行基金申购缴款凭证1张、某银行基金认购存取款凭证1张等物品。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拉杆箱及箱内物品予以扣押。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谢某1明知谢某交由其保管的一个黑色拉杆箱内有谢某任职期间受贿所得财物的情况下,仍对该拉杆箱予以保管。后张某、谢某1将该拉杆箱转移、藏匿于张某父母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衣柜内,直到东窗事发。

2019年4月25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而张某的丈夫处于在逃状态。

谢某已于2019年落马

被通报“对子女失管失教”

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显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某大行纪检监察组、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谢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谢某出生于1957年9月,四川大竹人,在某国有大行度过了大部分职业生涯。2006年12月起升任某国有大银重庆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直至2017年10月退休。

2019年10月,重庆市纪委监委网站显示,谢某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给予谢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谢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通报显示,经查,谢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蜕化变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公车私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生活上腐化奢靡,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放任纵容;经济上贪婪无度,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直接插手、干预信贷项目审批,大搞权钱交易,违法发放贷款,严重破坏任职金融机构的政治生态。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70万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消费套现,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并罚。张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洗钱”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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