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中介员工陈干祥等进行内幕交易,被辽宁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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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陈干祥,男,1980年12月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吴蓓,女,1983年10月生,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陈干祥、吴蓓内幕交易华油惠博普(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干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吴蓓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吴蓓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干祥、吴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8月,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通过协议受让股权、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成为惠博普的控股股东。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长沙水业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60个月内将达到法定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020年9月,长沙水业变更《承诺函》部分内容,承诺将在42个月内启动资产注入

2022年上半年,长沙水业研究推动将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事项,但下半年因故停滞。

长沙水业因涉及长沙排水生产经营的部分关键性资质,预计无法在原承诺到期日(2023年2月18日)前完成资质办理,拟将原承诺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2月1日,惠博普发布相关公告。

2月7日,长沙水业组织相关方及相关中介机构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调度会,对重组方案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明确下一步重组工作安排。此后,各中介机构相继进场开展尽职调查,长沙水业持续推进重组各项工作。

2023年4月19日,长沙水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同意正式启动长沙排水注入惠博普的资产重组事项。同日,长沙水业、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生态)分别与惠博普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书》,惠博普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内容为惠博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惠博普股票于次日停牌。

惠博普拟发行股份购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合计持有的长沙排水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2月7日,公开于2023年4月19日。陈干祥作为中介机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工作人员,负责惠博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现场评估尽调工作,不晚于2023年2月7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陈干祥内幕交易“惠博普”

吴蓓系陈干祥哥哥的配偶。“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10日开立于财信证券长沙人民东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惠博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干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干祥控制使用“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10日至19日累计买入“惠博普”143,600股,买入金额588,280元,并于2023年5月10日全部卖出,盈利15,373.23元。

三、吴蓓内幕交易“惠博普”

“吴蓓”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4年1月23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长沙星沙营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吴蓓配偶。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干祥有多次通话联络,于2023年4月10日至19日控制使用本人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惠博普”115,000股,买入金额473,350元,买入成交量与该账户历史交易相比明显放大,且显著超过该账户同期内交易其他股票的成交量。2023年5月10日,前述股票全部卖出,盈利21,189.5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干祥、吴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干祥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陈干祥并未控制使用吴蓓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其二,虽然“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的资金来源于陈干祥,但陈干祥并不知情也无权干涉吴蓓的对上述资金的用途;其三,虽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吴蓓存在通话联络,但通话内容与“惠博普”无关;其四,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较小,没有主观故意且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拟处罚金额超出可承受范围。综上,当事人陈干祥请求免除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吴蓓请求免除处罚,申辩意见主要如下:其一,陈干祥未将“惠博普”相关内幕信息告知过吴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的通话联络内容与内幕信息无关;其二,使用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是基于个人投资判断。吴蓓曾于2022年交易过“惠博普”,重复买卖股票系正常投资行为。同时,吴蓓亦称,陈干祥未控制使用“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买卖“惠博普”,陈干祥向吴蓓账户转款目的是用于房屋建设,并不知道吴蓓将资金转入股市的行为。

关于陈干祥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综合“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的操作情况、资金来源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干祥控制使用“吴蓓”财信证券账户交易“惠博普”。其二,陈干祥作为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其三,本案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交易额、违法所得等情节确定处罚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吴蓓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蓓存在与陈干祥通话次日即转入资金并买入“惠博普”行为、公告发布前突击买入行为,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二,吴蓓提出的基于个人投资判断进行涉案交易的申辩理由,不足以对其交易异常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定其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陈干祥、吴蓓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陈干祥违法所得15,373.2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没收吴蓓违法所得21,189.5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