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探案】保险诈骗未遂也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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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任宝轩 本报记者 王雪莹

相信很多人都听到过“虚假理赔被查到,大不了不赔了或者退赔就没事了,保险公司不会追究”“骗保成本低收益大”“保险诈骗未遂公安不立案”等言论,而散布这些论调的人往往别有用心,甚至个别人是因为骗保尝到过“甜头”。近日,人保财险丽水市分公司联合司法机关成功查处一起保险诈骗案件,以雷霆手段打出一记法治重拳,击碎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幻想,再次彰显了“骗保必究、违法必惩”的坚定立场。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中旬某日11时许,被保险人沈某急匆匆地致电人保财险报案:“我刚才开着车不小心冲到河里了,你们快来看看!”沈某说,约15分钟前,他驾驶本人名下一辆宝马轿车,行经浙江省丽水市某乡镇道路不慎冲到河里。

接到报案后,查勘员第一时间通过理赔系统了解案件信息,查勘界面显示该案触发理赔风险预警,属于反欺诈重点调查案件,于是查勘员联系报案人,问明具体地点后立即赶赴现场。

【案件调查】

查勘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安抚客户,在确认人员无碍后,立即对现场展开查勘。事发地点为某乡镇道路,车辆已完全泡在河水中,落水处的桥梁宽约5米,两侧无护栏,弯道路况良好,视野无遮挡,桥面到水底3米多,水面到水底约1.6米。随后查勘员在现场就案发经过对客户进行笔录登记,并同步安排车辆救援工作。据沈某描述,他本打算去经常去的一朋友处喝茶,车辆行至桥梁转弯处时失控坠河,安全气囊弹出,其短暂晕眩后闻到刺鼻气味,发现驾驶舱车门可以打开就逃出车辆并游至桥墩处,手机尚可用,于是他第一时间打电话向朋友求助,并向人保财险和交警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尽快理赔。

该车保险金额20余万元,至打捞上岸时已浸泡在河水中两个多小时,损失较大。此时,调查人员又发现理赔系统进行了风险预警。尽管沈某所述看似无懈可击,调查人员还是带着疑问再次在现场附近进行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调查人员发现在河对岸一养殖场安装有对外的视频监控,目测能覆盖事发区域,于是通过警保联动调取事发时段监控视频,最终还原了事故经过:车辆入弯状态良好,在车身尚未完全进入桥面时方向被拉直,随后匀速冲出桥面。车辆被施救后驾驶舱车窗、天窗均呈打开状。初步的调查情况显示,事故经过与正常驾驶操作有明显差异,故意落水或放任车辆驶入河中的嫌疑较大。

围绕监控扩大排查时段后,调查员又有了新发现:4月3日,沈某与一身份不明人员一同出现在案发路段,并有探测桥下河水深度的举动,疑似踩点。根据掌握的情况,人保财险丽水市分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经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了全面细致调查。在挣扎犹豫了3个月之后,面对警保联动调查后取得的铁证,沈某心理防线最终崩溃,交代了案件事实。

沈某想换购新车,想到案涉车辆虽为二手车但保额较高,他便打起了歪主意,通过提前策划、踩点,想以故意落水造成车辆全损的方式获得高额赔偿金。案发时保险临近到期,天气和水深也是“机不可失”,高额利益驱使下,沈某心怀侥幸着手实施看似“完美”的骗保计划。

供述后,沈某天真地以为他虽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也已对此次事故的损失作出核定,但尚未赔付结案,只要此时放弃本案的保险金请求权,就可以免受刑事处分。

【判决结果】

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沈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检察院对其提起了公诉: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件警示】

这一“鲜活”的案例为企图通过不法手段吃保险金“唐僧肉”的不法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诈骗保险金,无论得逞与否,只要着手实施,皆已触碰法律高压线。

本案中,涉案人员已着手实施犯罪且造成保险标的损毁,虽因保险人联合司法部门及时发现并查明犯罪事实,使其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未能得逞,但仍触犯刑法,终被法办,落得人财两空、身败名裂的悲惨结局。该案深刻警示广大保险消费者,既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守底线、知敬畏,切莫因一时贪念,逾越雷池而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