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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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晚间,生物谷(证券代码:920266)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林**及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林*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深圳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 2021年8月 27日至2022年3月 11日,林**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被告人贺*,违反生物谷财务管理制度、未在生物谷按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未经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审议的情况下,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理财的事实,将生物谷的自有资金转至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泰” ) 、将子公司资金转至国深融资租赁(云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深融资” ) , 银丰泰和国深融资在收到后通过国深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深圳资联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向金沙江投资提供资金。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务、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

林**及金沙江投资主动申请归还占用资金人民币 6200万元,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依法对林**及金沙江投资提供的账户内的人民币6200万元进行冻结。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被告人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冻结在案的人民币6200万元发还生物谷,继续追缴被告人林**违法所得退赔生物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判断,林**、贺*所犯罪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提出的自首、重大贡献、积极挽损等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适用缓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本院不予支持。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