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6-029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98号)(以下简称“批复”)。
根据批复,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本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复的要求及本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在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6-02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上市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1月22日审议通过《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及其他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复星安特金(成都)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安特金”或“拟拆分主体”)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以上详见2025年10月29日及2026年1月23日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董事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期间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现将相关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本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1月22日(含首尾两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拟分拆主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及相关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或书面说明及承诺等(以下合称“核查证明及文件”),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情况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机构核查对象
1、复星医药
于自查期间,复星医药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票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2025年1月22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方案的议案》。据此,本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14,228,552股本公司A股;其中:于自查期间累计回购8,216,000股本公司A股。
2025年4月11日,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完成897,140股A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注销。
针对上述回购账户股份变动情况,本公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回购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乃根据本公司已披露的回购A股股票方案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与本次分拆无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2)除上述已说明的回购情形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亦未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
(3)于自查期间,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建议,本公司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于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本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
(5)本公司保证上述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于自查期间,本次分拆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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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情形,中金公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中金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资管业务管理账户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分拆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中金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
3、除上述机构外,其他机构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核查对象
于自查期间,部分自然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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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杨冬妮自2026年1月起不再担任复星安特金董事。
注2:系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Chen Penghui之直系亲属。Chen Penghui于2025年6月24日起担任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直系亲属上述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发生于2025年4月,系于该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本公司任职前发生。
1、李川、卢杉、杨冬妮就各自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曾向任何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亦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行为系依赖于复星医药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复星医药A股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在自查期间内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
(4)若本人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予复星医药。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直接或间接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复星医药A股股票交易。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Chen Penghui就其直系亲属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曾向任何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亦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并不知悉关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行为系依赖于复星医药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直系亲属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复星医药A股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除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在自查期间内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
(4)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予复星医药。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直接或间接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复星医药A股股票交易。
(6)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龚舒伟就其直系亲属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曾向任何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亦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
(2)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行为系依赖于复星医药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直系亲属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复星医药A股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除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在自查期间内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
(4)若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本人及/或本人直系亲属承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予复星医药。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直接或间接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复星医药A股股票交易。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龚德明就其本人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说明及承诺:
(1)除复星医药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复星医药A股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内幕交易,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的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未在自查期间内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
(3)若本人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予复星医药。
(4)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复星医药A股股票交易。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除上述自然人外,其他自然人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复星医药A股股票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分拆过程中,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相关制度,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已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核查证明及文件,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前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作出的相关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法律顾问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