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量华人取得海外国籍,不少人在中国境内还留存存款、房产等资产,涉外遗产继承因涉及多国法律,经常出现认知误区,文中列举两个真实判例,给海外华人家庭带来警示。
案例一:美籍华人上海离世,数百万存款面临收归国有
刘老先生 1930 年出生于上海,1948 年赴美留学,之后加入美国国籍。他热心公益,上世纪 80 年代捐资 100 万设立上海刘湖涵教育基金会,在家乡南浔创办慈善教育基金,还向湖州图书馆捐赠大批古籍。晚年选择回到上海定居生活,2023 年初在上海病逝。
老先生为家中独子,终身未婚、没有子女,生前也没有订立遗嘱,在国内多家外资银行留存有数百万元存款。唯一有往来的亲属是堂侄孙,这位堂侄孙出钱垫付了全部丧葬开销,但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既没办法查询老人名下全部银行资产,也没有途径拿回自己垫付的丧葬费,造成遗产无人接手的局面。
法律判定逻辑: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遗产管理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资产全部在中国境内,就直接适用中国《民法典》处理该案。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由老人生前居住地、逝世地的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局接手之后,首先要梳理老先生的债权债务,优先用遗产清偿各类欠款。之后进入法定流程,法院发布为期一整年的公开公告,搜寻一切可能存在的遗漏继承人。如果公告期满依旧没有人主张继承权利,就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这笔数百万资产将收归国家,用于国内公益事业海报新闻。
律师提示:该情况虽不算普遍,但提醒海外华人,即便长期定居国外,只要国内留有资产,建议提前订立有效遗嘱,指定继承对象,避免身故之后财产无人继承。
案例二:上海父亲存在法律误区,伪造材料给澳籍女儿落户获刑事处罚
上海居民高先生,妻子为澳籍华人;女儿苏苏在香港出生,之后跟随母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高先生名下拥有上海房产,他听信错误认知,误以为:女儿是澳大利亚公民,没有中国户口,就不能够继承国内房产。为了实现房产顺利给到女儿的目的,他打算给澳籍女儿违规办理上海户口。
高先生结识自称香港山西商会人员的老崔,对方宣称可以依靠内部关系办全套落户资料。对方告知,不能使用女儿真实出生时间做材料,只能伪造出生于 2018 年的虚假出生证明,把真实 2013 年出生的女儿年龄改小 5 岁。高先生觉得年龄差异无关紧要,就予以同意,支付一笔港币作为酬劳。老崔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虚假亲子鉴定报告,连同多枚公章全部造假。高先生拿着全套伪造文件,成功在派出所办理了新生儿落户。
高先生本以为万事大吉,后续公安开展户口复核,通过司法鉴定识破全套材料均为伪造。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高先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 2000 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科普澄清误区
中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士完全有权继承坐落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存款等财产;继承权利,和是否拥有中国户口、中国国籍没有关系。 只是涉外继承手续流程繁琐,在境外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直接在国内使用,需要完成完整手续:在当地公证机构做公证、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如果文件不是中文,还需要国内具备司法资质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凭借这套合规材料,就可以正常办理继承过户。绝对不需要铤而走险伪造户口、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