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海药业,股票代码:600521;债券简称:华海转债,债券代码:110076)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与山德士公司(Sandoz AG)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关于缬沙坦原料药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庭已作出终局裁决,裁定华海药业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山德士方面需向华海药业补偿约700万美元。
公告显示,山德士及其下属六家企业曾因华海药业供应的缬沙坦原料药杂质问题,认为公司违反《框架供货协议》项下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向中欧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仲裁机构变更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山德士下属另外四家企业已撤回申请。
2026年2月26日,华海药业收到ICC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书》。仲裁庭裁定,驳回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对公司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要求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向华海药业补偿为应对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约700万美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上诉。
根据德国法律,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有权于收到纸质版本《最终裁决书》后3个月内(特定情况下可获得不超过1个月的延期)基于特定程序事由、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或承认执行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理由,在德国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关于对公司的影响,华海药业表示,如按本次仲裁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约700万美元,并需冲回原先针对该仲裁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4,847万元人民币。不过,鉴于公司尚不能确定申请人对裁决的履行情况,该裁决结果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裁决履行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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