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由此引发一场亲情与法律的冲突。11月10日,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判决生母承担抚养费用数十万元,为“事实抚养”与“合法收养”的界限作出明确界定。
2020年,女子魏某未婚先孕,因无力养育而选择将腹中孩子送养。多年未育的谭某某夫妇接下了这份生命的托付。双方私下签订一纸协议,约定孩子出生后即抱回谭家抚养。
五年后,魏某难以忍受血缘的召唤,想要寻回割舍的亲情,一纸诉状将谭某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谭某某夫妇提出反诉,并提交居住证等证据,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要求魏某承担孩子抚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生母反悔后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中,关于收养关系的认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尽管双方具有送养意愿并签订私约,但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不符合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应认定收养行为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收养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重大变更,必须严格遵循三项法律要求。
一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包括抚养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二是生父母送养须共同决定(除一方不明外),并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法定情形;三是必须办理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唯一法定途径。
因此,谭某某夫妇与孩子之间仅为“事实抚养”,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此外,生母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送养后又单方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合评估孩子成长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抚养成本、照顾需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向谭某某夫妇支付抚养期间的生活开支、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7万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私下送养子女虽是出于现实困境与情感托付,但若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不仅无法确立合法亲子关系,更可能引发后续纠纷。法律对收养设下严格程序,不是为了阻碍爱的传递,而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合法、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