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浙江海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渡)增资5,400万元。作为浙江海渡第一大股东,你公司承诺浙江海渡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3,600万元,若承诺业绩未能实现,则对嘉兴大直进行补偿。浙江海渡2018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65.4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2025年9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你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大直支付业绩补偿款5,400万元。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你公司尚未履行对嘉兴大直的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并在业绩补偿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