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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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0号)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了25,883,90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971,791.91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7,465,021.62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506,770.29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19日到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1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B2024号)。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诸暨年产555万件新能源汽车空气过滤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诸暨项目”)进行变更,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泰国新能源汽车空调过滤器及其他高端过滤器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泰国项目”),由全资子公司金海三喜(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金海”)实施,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设立、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金海三喜(泰国)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301459143(THB)、100000301459154(CNY)、100000301459165(USD)、100000301459176(Fixed),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国新能源汽车空调过滤器及其他高端过滤器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泰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冯晓松、周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