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发展因两年年报虚假记载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拟被罚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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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82,证券简称:海泰发展(维权))于4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拟被处以合计93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经天津监管局查明,2021年至2022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时,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但公司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仍对上述业务进行了收入和利润确认,导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2021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2.52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27.66%;虚增营业成本2.49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31.22%;虚增利润总额267.1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17.77%。2022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2.26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45.88%;虚增营业成本2.24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57.59%;虚增利润总额198.6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12.10%。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天津监管局认为海泰发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记载”。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董建新、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宏亮、时任董事长任宇、时任副总经理李刚、时任总经理王向军、时任副总经理杨烁等6名责任人因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被认定为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天津监管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海泰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任宇、李刚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王向军、杨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公告同时指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海泰发展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学习,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提醒投资者,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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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