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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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维权) 公告编号:2025-039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牧高笛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办理主合同约定的各类业务形成的债务提供6,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浙江牧高笛提供的担保总额(即已签订担保协议金额)82,000.00万元,其中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实际放款金额)为14,173.55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3,700.00万元。

2025年9月,公司新增为控股子公司衢州天野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1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为衢州天野提供的担保总额(即已签订担保协议金额)70,400.00万元,其中担保余额(实际放款金额)为8,242.71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2,250.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浙江牧高笛提供担保额度105,700万元,为衢州天野提供担保额度82,65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已经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本次担保金额在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2. 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债务人: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的主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自2025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1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

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6,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反担保:否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债务人: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担保的主债务: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务为自2025年09月23日起至2026年07月14日止,在人民币11,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11,000万元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资信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是考虑子公司经营需求,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或由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担保总额为155,40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96%;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416.26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52%;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