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35年获无罪,安徽82岁老人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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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申诉35年获无罪,安徽82岁老人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安徽82岁老人程善贵曾因邻里纠纷身陷囹圄697天,申诉35年后获改判无罪,之后,他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3月11日晚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程善贵处获悉,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法院(下称“金寨县法院”)已于2月28日作出决定,驳回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 金寨县法院2月28日作出的驳回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截图   受访者提供 金寨县法院2月28日作出的驳回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截图   受访者提供

金寨县法院的决定书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程善贵于1983年8月26日被逮捕羁押,1985年7月23日被释放,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在此之前,金寨县法院曾对程善贵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后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金寨县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国家赔偿案才获受理。

申诉35年终获无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程善贵因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殴打事件”被抓,1983年9月,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程善贵犯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和扰乱教学秩序罪,三罪并罚,判刑12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程善贵不断申诉,称并未打人。1985年,金寨县法院再审此案,以“定性不当”为由撤销“诬告陷害罪、扰乱教学秩序罪”,维持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分。

1985年7月,被限制人身自由近两年的程善贵获释。他不服再审判决,继续上诉。直至2011年,金寨县法院以“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但程善贵对这份无罪判决并不满意。他认为,对方头上的伤并不是他打的,“疑罪从无”不足以还其清白。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审判监督庭对程善贵案进行调查,一个月后,六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无罪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2018年10月,金寨县法院作出第四次判决,最终认定程善贵无罪。无罪判决书显示,金寨县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程善芝头部外伤系程善贵殴打所致,因此原审认定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金寨县法院曾决定不受理,被六安中院撤销

获改判无罪后,程善贵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主张赔偿金额合计约123万余元,并要求消除案件影响。2019年5月31日,金寨县法院以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金寨县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不溯及既往,因而程善贵案并不适用。

此后,程善贵再向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10月20日,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金寨县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六安中院认为,对程善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应当赋予其请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也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六安中院出具的决定书还指出,金寨县法院应与程善贵就符合国家赔偿或补偿部分进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国家赔偿申请获受理后被驳回

此后,磋商持续了一年多。谈话笔录显示,2020年12月金寨县法院曾提出,愿意补偿程善贵各项请求约36万元。但对这一金额,程善贵表示不同意,他坚持要求法院适用《国家赔偿法》对其进行赔偿。

在磋商期间,程善贵于2020年4月2日向金寨县法院重新提出赔偿申请,主张赔偿金合计约298万余元,其中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26213.04元、赔偿限制人身自由716天的赔偿金226213.04元、农林业损失30320元等9项。

2020年12月30日,金寨县法院受理程善贵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近日金寨县法院又一次以相同理由驳回了他的申请。

金寨县法院2月28日作出的驳回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依照六安中院决定,对程善贵要求国家赔偿进行处理,指派专人先后多次与程善贵进行磋商均未果,立案受理后,又于2021年2月22日组织了听证。

金寨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被羁押之日至羁押被解除之日,本案中,程善贵于1983年8月26日被逮捕羁押,1985年7月23日被释放,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据此予以驳回”。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其中第二条包括“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符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即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程善贵认为,他直至2018年才获改判,并于2019年2月20日向金寨县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符合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应适用现行的《国家赔偿法》。

程善贵表示,他将继续向六安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