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及董秘侯志平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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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电科数字(维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侯志平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遗漏风险提示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果,电科数字在2025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2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3次上证E互动信息发布中,涉及子公司柏飞电子在卫星互联网领域业务的表述存在违规。公司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以及“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

监管部门指出,上述自愿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遗漏风险提示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秘侯志平被认定负有责任

公告显示,侯志平自2013年3月起担任电科数字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事项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上海监管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决定对电科数字及侯志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决定书内容,电科数字及侯志平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提醒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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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