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因财务造假及治理违规被责令改正 刘敦银等四名高管遭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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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菲林格尔(维权)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林格尔”)及公司总裁刘敦银、前财务总监陶媛、财务总监朱永红、董事会秘书胡忠青等四名高管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经查,菲林格尔存在工程项目收入确认不实、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以及董事高管薪酬审议程序不合规等多项违规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菲林格尔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刘敦银、陶媛、朱永红、胡忠青四人分别出具警示函。

三大违规行为曝光 涉及财务造假与公司治理缺陷

上海证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菲林格尔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工程项目收入确认不实。公司通过使用伪造的验收单、要求甲方配合提前出具验收单、以内部审批流程延后确认收入等不当手段,将不应计入2024年收入的9个工程项目收入确认至当年,直接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次,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1年8月和12月,菲林格尔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投资了上海临港新片区科创一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海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两笔金融资产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但公司却将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该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

再次,董事、高管薪酬审议程序不合规。2022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董事报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经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大)会说明,这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领罚 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

上海证监局指出,菲林格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菲林格尔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在相关责任人方面:

  • 刘敦银自2014年8月2日至今任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陶媛自2014年8月2日至2023年10月29日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朱永红自2024年5月9日至2025年10月22日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样被出具警示函。

  • 胡忠青自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0月22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指出,当事人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严格要求,以及对公司治理合规性的高度关注。菲林格尔及相关高管需切实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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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