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上述言论主要源于对9月30日起实施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由于余额宝、零钱通的底层资产对应货币基金,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定由此引发市场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有关负责人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提到: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
据了解,上述言论主要源于对9月30日起实施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由于余额宝、零钱通的底层资产对应货币基金,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定由此引发市场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有关负责人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提到: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