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被强行带出法庭,被告人宣判前突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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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被强行带出法庭,被告人宣判前突遭逮捕"

4月18日,山东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被控虚假诉讼案一审再次开庭。自高丙芳数日前突遭法院决定逮捕后,该案“审辩冲突”逐渐公开化、白热化。

庭审当日,高丙芳的辩护人张新年律师因提出程序异议被强行带出法庭,法院亦被指“变相限制旁听”“强推庭审”。

据悉,本案上次开庭是2023年11月,一审法院后历经两次延期未下判,此次开庭主要围绕控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展开质证。

庭后,高丙芳的辩护人表示,该案审判长违法剥夺辩护人的辩护权,且违法变更对被告人高丙芳的强制措施,“庭审就是走过场。”

01 被“驱逐”的辩护人

高丙芳案原定4月18日9时30分,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

审判长敲下法槌、宣布开庭没多久,高丙芳的辩护人之一张新年律师即被强行带出法庭。

“法院从一开始就不想让我说话。”张新年律师称,宣布开庭后,他准备就该案程序问题发表意见,但被审判长制止。“正常情况下开庭,一些程序性的事项需要当庭先行予以处理,然后才能进入实体审判,但审判长直接就敲法槌不让我说。”

张新年律师的程序异议直到辩护人发言环节才提出。张新年律师当庭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但法庭并未按规定向高丙芳送达传票。“控方还提交了新证据,这种情况下,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

随后,张新年律师的发言再次遭到审判长的制止。一番拉扯下,审判长即指令法警将张新年律师强行带出法庭。

一位参与旁听的案外律师李先生(化姓)向笔者确认了张新年的说法:“(审判长)在没有正式训诫的情况下,就突然让法警把他(张新年)直接带出去,说他扰乱法庭秩序。”

李先生透露,被告人高丙芳及另一位辩护人随即以此申请审判长回避,但遭当庭驳回,“她(审判长)自己驳回了对她的回避申请,没有说暂时休庭向院长报告。”

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张新年律师事后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对审判长剥夺其辩护权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你法官也要带头维护法庭秩序,遵守法庭规则。上来就把别人驱逐出法庭,这不开玩笑吗?”

法院开庭时在何种情况下,才可对辩护律师采取强行带出法庭的措施?

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另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9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02 占坑的旁听人员

在辩护律师被强行带离法庭时,庭外还有一批旁听人员无法进来。

此次开庭前,多位律师、媒体人从全国各地赶至山东泰安,准备旁听高丙芳案庭审。其中包括已年至古稀的王才亮律师,他曾为该案多次公开发声:“高丙芳律师的这个案件,涉及到中国一大批律师在代理民商事,尤其是民工工资催讨的相关法律服务当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该案去年11月开庭时,王才亮律师也参与了旁听,但这次却在岱岳区法院吃了“闭门羹”。

王才亮律师最终未能进入法庭。他被告知,只有被告人家属可以进去旁听,而分给高丙芳家属的旁听证仅有两张。

上述案外律师李先生也是借用家属旁听证才得以进入庭审。据李先生回忆,法庭内旁听席前后三排,共有约20个座位。

李先生怀疑,其中不少旁听人员是“占坑旁听”。李先生的隔壁即是一位本地律师,“据说是司法局组织的。”在庭审结束前半小时,李先生发现,第一排的旁听人员陆续都走了。

对此,最高法曾明文规定,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

此次开庭一直持续至当日下午,期间并未休庭。李先生据此认为,合议庭强推庭审的意图明显,“他的目的就是今天要把这个庭开完。”

03 突遭逮捕的被告人

庭后,等候在门口的众人看到了高丙芳。她戴着手铐,被两名警员押着。现场照片显示,高丙芳朝赶来旁听的人士回头挥了挥手。

案发后,高丙芳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直至4月9日,她突遭泰安公安逮捕。《逮捕通知书》显示,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岱岳区法院。

对此,高丙芳的辩护人在庭审上表示,岱岳区法院对高丙芳变更强制措施涉嫌违法。“辩护人说高丙芳没有违反任何取保的规定,也没有出现更多(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李先生回忆说,合议庭对此事未予以有效回应。

程序性事项反映完毕后,庭审进入实体审判环节。李先生称,此次开庭主要围绕控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展开质证。

笔者获悉,此次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以证明案件来源;而辩方则提供了一组证据,来证明高丙芳并未授意包工头以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

18日下午3点,开庭结束,合议庭决定休庭,择期宣判。

庭后,高丙芳的辩护人表示,该案审判长违法剥夺辩护人的辩护权,且违法变更对被告人高丙芳的强制措施,“我们认为这个就未审先定、有罪推定,庭审就是走过场,对高律师是不公正的。”

04 案情回顾

据媒体此前报道,高丙芳牵扯的“虚假诉讼”源于泰安当地一起工程欠款纠纷。

陷入工程款纠纷的是一起被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据悉,案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为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建筑公司),整体工程被转包给赵某。赵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米某印,米某印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昌,后者遂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

被拖欠工程款的是包工头米某印。工程交付后,赵某欠付包工头米某印工程款约432万元,米某印虽将赵某诉至法院索要工程款,但未能如愿。另据新京报报道,同期米某印“垫付了117名农民工的工资”。

为了讨回工程款,包工头米某印以农民工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工程承包方连带清偿。

代理相关民事诉讼的正是高丙芳律师。“米某印、陈某昌二人在2019年找我,说赵某被抓了,给不了米某印钱了。说米某印欠陈某昌260多万元,陈某昌欠75个农民工260多万元,农民工整天上门讨要,不得安生,让我帮着要回农民工工资。”高丙芳在虚假诉讼案的最后陈述词中表示,其最终提供的诉讼方案是“以每个农民工为原告起诉陈某昌和粥店建筑公司,启动了75个诉讼。”

2019年,陈某昌、粥店建筑公司被上述75位农民工分别诉至法院。法院后判决陈某昌支付74名农民工(期间1名农民工撤诉)的劳动报酬共计261万余元,并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粥店建筑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均被二审法院驳回。粥店建筑公司遂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后者启动了民事诉讼监督程序。随后,上述74份民事判决均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最终被予以撤销。

而代理“农民工讨薪”的高丙芳律师,以及包工头米某印、陈某昌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遭到刑事追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10月,被告人高丙芳、米某印、陈某昌经共谋,捏造75名农民工从陈某昌处承接劳务后劳务费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每个农民工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陈某昌、粥店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65万余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丙芳、米某印、陈某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米某印、陈某昌辩称,是高丙芳授意米某印以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

但高丙芳则坚称彼时对米某印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并不知情。“代理农民工讨薪诉讼期间,我对米某印已经垫付农民工工资并不知情。”高丙芳曾告诉新京报记者,直到二审判决之后的执行阶段,她才从米某印和陈某口中得知垫付一事。

高丙芳坚持自己无罪,辩护人亦为她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