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揭开了一起涉“活体抵押”贷款的金融诈骗案,也给涉农金融风控敲响了警钟。
主犯刘某利用租来的牛,先向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下称“华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而后利用贷来的钱款租来更多的牛,再次向华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骗局得逞后,刘某又将目标转向吉林银行长春公主岭支公司(下称“吉林银行”),先后骗贷300万和280万元。
刘某利用一批“租来的牛”,共计骗取两家银行1480万贷款。案发前,华兴村镇银行尚有827.75万元贷款未收回,吉林银行有489.94万元贷款未能收回。最终,法院判定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租牛骗贷!两家银行共计放贷1480万元
案件显示,刘某权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刘某权欲向银行贷款,但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于是李某找到任某东、徐某二人帮刘某权在华兴村镇银行和吉林银行顶名办理贷款,并承诺给其好处费。
其中,任某东、徐某均有前科,二人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于2024年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6月,刘某权从“鲍某”处租来297头活体牛,这些活体牛即为刘某权撬动银行金库的“杠杆”。刘某权以任某东的名义,将这297头活体牛作为抵押物,在公主岭市某乾畜牧场,向华兴村镇银行贷款400万元。2022年6月21日贷款下来后,刘某权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租牛。
同年8月,刘某权故技重施,将从该银行贷得的400万元中的一部分,去内蒙等地租牛,再次以任某东的名义在华兴村镇银行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22年8月1日发放后,刘某权仍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牛私自出售,使得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贷款。
案发前刘某权归还华兴村镇银行利息共约72.25万元,尚有约827.75万元未归还。
此外,2022年12月,刘某权在未偿还华兴村镇银行欠款的情况下,又以徐某名义以活体牛作为抵押物,使用虚假的购牛合同,在吉林银行贷款300万元。
2023年11月,刘某权以其子刘某岐名义,以活体牛作为抵押物,使用虚假的购牛合同再次在吉林银行贷款280万元。贷款发放后,刘某权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作为部分抵押物的牛私自出售,使得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贷款。
案发前,刘某权归还吉林银行利息共约10.06万元,尚有约489.94万元未归还。
裁定书提到,贷款过程中,李某负责为华兴村镇银行的900万贷款及吉林银行的300万贷款准备材料及跑手续,并为吉林银行的贷款提供虚假购牛合同,任某东、徐某为配合贷款向银行工作人员虚构自己为贷款使用人的事实。
刘某权还“指导”朋友利用同样的套路骗贷650万元。2022年1月,刘某权告诉朋友郭某山:“养牛政府有补贴,前景好。”郭某山称想养牛,但手里没钱。刘某权答出资17万作启动资金。
同年4月,刘某权称国家有政策,能用活牛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帮助郭某山跟银行联系,同时借给郭某山490头牛作为抵押,二人达成口头协议,贷款下来后,郭某山将牛买下来。同时,刘某权授意郭某山和林某臣二人签一份假的购牛合同,以林某臣的名义向吉林银行贷款650万。
郭某山获得贷款后,交给刘某权450万元购牛款,向李某账户转账50万元,偿还个人贷款13万元,个人花销13万元,剩余钱款用于购买饲料养牛。
后因经营不善,郭某山私自销售抵押活牛。2023年4月,吉林银行贷后检查发现某畜牧场抵押活牛缺少200头,2024年1月监管头数剩余110头。最终,郭某山无法归还贷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双重认定
刘某权被判13年
2024年3月12日,刘某权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另外,刘某权帮助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贷款至今未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李某、徐某、任某东明知刘某权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牛合同、顶名贷款等方式帮助刘某权进行贷款,李某、任某东的行为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徐某的行为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李某、任某东、徐某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李某、徐某、任某三人均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1年9个月和2年7个月,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5万元、3.5万元。
法院还判定四人向银行赔偿损失。刘某权向华兴村镇银行退赔违法所得827.75万元,李某、任某东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刘某权还需向吉林银行退赔违法所得489.93万元,李某在489.93万元内与刘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徐某在294.11万元内与刘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称,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刘某权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权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刘某权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金融惠农政策如何落地生根?
202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召开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会议。会议强调,探索差异化融资服务模式,增加信用贷款供给,推广农业设施、活体畜禽等抵质押贷款。

今年2月23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提出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

这是“1号文”首次提出推广活体抵押融资,代表着我国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迎来创新突破。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贷款,既拓宽了融资渠道,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更积极地服务“三农”,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
“活体抵押融资”旨在助力乡村振兴,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牛、羊等活体资产流动性强、难以估值等特点,施行骗贷。据报道,银行实地核查时,只能通过“数牛数量、看表面状况”判断,难以核实牛只的真实归属和是否重复抵押;后续监管中,也无法实时掌控牛只的流向。而且,犯罪团伙会打造“完整的虚假材料链条”:从牛只购买合同、养殖场地证明,到资产评估报告、担保人信息,每一份文件都伪造得真假难辨。
因此,如何让这些金融惠农政策落地生根,是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今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健全金融服务农村改革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应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推动扩大抵押融资覆盖面。
《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食物供给领域抵押物清单,鼓励金融机构将农业设施、农产品(000061)存货、畜禽活体和水产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合理评估资产价值,确定抵质押率,依托标准化仓储、智能化监管手段探索质押物监管有效路径。
金融研究院了解到,现如今,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金融机构能更精准地监管和评估活体抵押物风险。
比如,某大行推出“智慧畜牧贷”产品。该产品突破性运用“牛脸识别”技术,通过多角度采集奶牛生物特征,建立唯一数字身份标识,实现活体抵押物的精准认定和动态监管。更关键的是,银行通过 “智慧畜牧平台”,能够实时监管抵押奶牛的存栏数量与健康状态,这一模式既打消了企业对资产监管的顾虑,也让银行的信贷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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