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重磅税务新规实施!
离岸信托迎来税务新规:持有澳洲身份,也不代表自动脱离中国纳税义务!
近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首次对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信托存续期间取得收益、信托终止清算以及身份发生变化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系统规定。
新规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并实施。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间、申报表格及资料报送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对于拥有海外身份、在中国境内仍有企业、房产、投资或主要经济利益的华人家庭来说,这项政策释放出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
离岸信托可以继续用于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但不能再被简单理解为“把资产放到境外,就与中国个人所得税无关”。

一、拿到澳洲护照或永久居留权,不等于一定成为中国税收非居民
过去,一些跨境家庭存在这样的理解:
“只要取得澳洲国籍或澳洲永久居留身份,设立境外信托后,信托收益就不需要再向中国申报。”
这种判断并不准确。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不能只看护照、签证或永久居留身份,还要结合其住所、家庭关系、经济利益中心、境内经营活动以及实际生活安排等因素综合判断。

新规明确指出: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居留权或者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能被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
换句话说,即使已经入籍澳洲或者获得澳洲永久居留权,如果个人的主要企业、资产、收入来源和经济利益仍集中在中国境内,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个人,并承担相应的全球所得申报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因此,“拥有澳洲身份”与“属于中国税收非居民”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直接画等号。

二、哪些安排会被纳入“离岸信托”征税范围?
新规所称的离岸信托,是指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虽然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际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主要包括:
将财产转移给境外信托或者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和处分;
将财产转入由信托或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
通过亲属、关联公司、中间机构等方式转移财产,但相关财产实际上仍由本人出资、控制或承担风险。

纳入计算的财产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股权、股票、现金、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这意味着,监管重点并不只是看法律文件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而是进一步追查:
谁实际出资、谁真正控制、谁承担风险、谁最终享受利益。
三、居民个人将资产装入信托,可能在装入时就产生税款
这次新规中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是明确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
居民个人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时,需要以资产装入当日的市场价值,减去资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逻辑可以简单理解为:
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资产原值-合理费用
举例来说,某居民个人多年前以人民币500万元取得一家公司的股权。设立离岸信托时,该股权市场价值已经上升至人民币2000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合理费用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按照人民币1500万元的增值部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

也就是说,即使股权只是从个人名下转入其设立的境外家族信托,并没有对外出售,也可能被视为一次应税的财产转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完成申报缴税后,相关资产的税务原值会相应调整为装入信托时的市场价值,以避免同一部分增值在后续环节被重复计算。

四、信托没有分红,也可能需要每年纳税
过去部分离岸信托采用“收益长期留存在境外、不向设立人或受益人分配”的方式,希望延迟确认个人所得税。
新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实体,在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论是否实际分配给个人,均可能由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纳税。
其中:
股权、房产、股票等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及其他相关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
两类所得需要分别核算,亏损不得相互抵减;
当年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居民个人已经依法申报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之后真正分配到个人账户时,原则上不再就同一笔收益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判断是否产生纳税义务,不再只是看:
“钱有没有汇到个人账户?”
而是要看:
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当年是否已经产生应税收益。

五、信托管理费、律师费等费用,不能随意从应税收益中扣除
离岸信托通常会产生大量运营成本,例如:
受托人报酬;
信托管理费;
境外律师费;
会计及审计费;
投资顾问费;
设立及维护费用;
受托人佣金。
新规明确,信托设立和存续期间发生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运营支出,原则上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这可能导致信托报表中的实际利润,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使用的应税所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今后的信托账务不能只按照境外会计或当地税法进行处理,还需要单独建立符合中国税务口径的收入、成本和资产原值记录。
六、转为非居民、信托终止或委托人去世,都可能触发清算征税
新规不仅覆盖信托设立和日常运营,还覆盖整个信托生命周期。
1.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如果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需要以身份转换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去原值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身份转换前各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一并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这意味着,未来计划移居澳洲、变更税收居民身份的人士,应当在正式改变身份前完成信托资产估值、历年收益核算以及税务检查,而不是等到移民手续完成后才处理。
2. 信托终止清算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需要对信托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并以终止时的市场价值减去资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清算收益。
相关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3. 委托人或相关居民个人去世
居民个人去世后,如果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可能需要代为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
如果由其他中国居民个人承继,该信托则继续按照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规则进行管理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因此,离岸信托不能只安排法律上的继承条款,还需要提前考虑死亡、承继和身份变化时可能产生的税款及现金流压力。

七、非居民设立的信托,也不代表与中国税务完全无关
对于真正属于中国税收非居民的个人,新规并不是对其全球资产统一征税,而是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将中国境内资产装入离岸信托;
信托实际由中国居民个人控制;
信托向中国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表面向非居民分配,实际上由中国居民取得、使用或控制;
信托终止时,中国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
信托后来转由中国居民个人承继。
例如,父母属于澳洲税收居民,并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但信托受益人包括长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子女。当信托向该子女分配收益时,该居民个人仍可能需要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八、借款、担保和代付费用,也可能被视为信托分配
部分信托并不会直接向受益人分红,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经济利益,例如:
向受益人提供长期借款;
用信托资产为受益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替受益人支付住房、教育、旅游或生活费用;
允许受益人免费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房产、车辆等资产;
通过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利益;
向居民个人的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按照新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这些安排可能被视为离岸信托向中国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并按照实际取得或享有的经济利益价值计算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因此,信托和受益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再仅仅记录为“内部借款”或“家庭费用”,而应保留完整的合同、利率、还款记录和商业理由。

九、多层公司和代持结构,也可能被税务机关穿透审查
一些家族信托并不直接持有资产,而是通过多层境外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或代持人持有。
新规明确,对于代持、多层境外公司以及缺乏实质经营活动的实体,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控制和受益情况进行判断。
境外实体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被重点关注:
被动收入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
没有足够员工或真实经营场所;
不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财务和运营能力;
经营决策并非由该实体实际作出;
主要用于支付个人消费或持有个人资产。
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组织一定比例的股权、表决权、收益权,或者在资金、经营和分配方面构成实质控制,也可能被认定为控制相关境外实体。(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因此,仅仅增加几层境外公司,并不能天然隔离个人所得税义务。

十、90天过渡期:部分历史税款可免加收滞纳金
对于历史上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新规设置了专门的过渡安排。
主要包括: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新规实施期间,将境内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部分历史收益;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向居民个人分配的部分历史所得。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报缴纳,可以按照过渡安排不加收滞纳金。

但如果超过期限仍未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情形的,还可能面临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政策并不是说所有2023年以前或以后的信托都可以自动豁免,也不是所有历史问题都只追溯三年。
具体追缴期间、应税金额及是否适用过渡安排,需要结合信托设立时间、资产装入时间、个人身份和历年收益逐项判断。
十一、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更加明确
根据配套征管规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一般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年度收益,也通常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申报。

信托终止、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或者发生特定承继事项时,通常需要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首次申报时,可能需要提供:
离岸信托协议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装入信托的资产明细;
信托组织架构;
历年财务报表;
运营收益及分配资料;
资产估值及原值证明;
境外纳税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文材料还可能需要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纳税人和受托人需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十二、CRS背景下,离岸资产透明度持续提高
近年来,中国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共同申报准则,也就是CRS,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离岸信托、境外银行账户、控股公司及相关金融资产的信息透明度正在不断提高。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CRS主要是一套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并不是直接征税规则。是否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最终仍需根据个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得性质、资产所在地以及新规的具体规定判断。
因此,跨境家庭不能只考虑“账户是否被交换”,更重要的是核查:
过去的信托设立、资产装入、年度收益和利益分配,是否已经按照适用税法完成申报。

十三、持有离岸信托的家庭,现在应当做什么?
对于已经设立或者计划设立离岸信托的人士,建议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重新判断个人税收居民身份
不要只依据澳洲护照、永久居留签证或每年居住天数作判断,还需要结合家庭、住所、工作、企业经营和主要经济利益所在地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梳理信托完整结构
列明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信托控制的所有境外公司、账户和资产。

第三,核查资产装入记录
整理每项资产的取得日期、原始成本、装入信托日期、装入时市场价值及相关交易文件。
第四,重新计算历年收益
需要区分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核查是否存在未分配收益、关联交易、个人费用代付及信托借款。
第五,核查90天过渡安排
涉及历史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尽快判断是否适用过渡政策,不宜等到临近截止日期才开始准备估值和财务资料。
第六,协调中澳两地专业意见
部分收入可能同时涉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规则、外国信托规则和境外税款抵免,应由熟悉中澳两地税法的专业人士联合评估,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申报。

离岸信托仍然具有资产隔离、家族治理和财富传承等合法功能,但它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仅凭境外法律文件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完全切割的安排。
对于同时拥有澳洲身份、中国境内企业及跨境资产的家庭来说,此次新规最大的变化不是“离岸信托被禁止”,而是:
从资产装入、年度运营、收益分配,到身份转换、死亡承继和信托终止,整个生命周期都进入了更加明确的税务申报体系。

未来进行跨境财富规划,不能只考虑信托结构是否成立,更需要同时考虑:
税收居民身份是否准确、资产估值是否完整、历年收益是否可追溯、境外税款能否抵免,以及信托是否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与传承目的。
本文仅为政策信息整理及一般性解读,不构成中国或澳大利亚法律、税务及投资建议。不同家庭的身份、资产结构及信托条款差异较大,实际处理前应咨询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