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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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25-045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集团)为被告之一

● 涉案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江沿岸E8E10单元E23-4、E24-1、E19-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结果,本案涉诉中的有关诉讼当事人具备上诉的权利,目前法定上诉期限尚未结束,暂无法判定本次判决是否为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一浦建集团、被告二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韵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建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已立案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0)、2023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

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浦建集团、亚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23-029)。

2023年8月,浦建集团的代理律师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最高院已经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临2023-038)。

2024年7月,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终2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高院(2020)沪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高院重审。浦建集团及亚龙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临2024-036)。

2025年3月,亚龙公司诉浦建集团、鉴韵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重审一审[(2024)沪民初3号]在上海市高院第一次开庭。发回重审后,原告亚龙公司向上海市高院提起备位诉请,备位诉讼请求为:1、解除浦发集团、亚龙公司、张江建筑三方就涉案地块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法律关系;2、浦建集团、鉴韵公司、浦发集团共同向亚龙公司偿付补偿款,合计281,024.10万元(原告自行评估计算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收益的45%)。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临2025-00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初3号),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亚龙公司、被告浦发集团与第三人张江建筑之间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法律关系;(二)被告浦发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龙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25亿元;(三)驳回原告亚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76,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5,781,800元,由原告亚龙公司负担人民币24,647,400元,由被告浦发集团负担人民币1,134,4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偿债能力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结果,本案涉诉中的有关诉讼当事人具备上诉的权利。目前法定上诉期限尚未结束,暂无法判定本次判决是否为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2025-044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经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70,256,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7,620,48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张桥经济发展总公司、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四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公司联系:

联系部门:浦东建设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206677

联系邮箱:pdjs600284@pdjs.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