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杨荣富,男,1971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荣富内幕交易“登云股份(维权)”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1月,速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度科技)因自身发展需要,有意寻找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经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孙某介绍,速度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某建决定与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或公司)尝试接触。
2024年1月24日,徐某建、速度科技总经理朱某亮、董事长助理王某平与登云股份董事会秘书胡某、华宝证券孙某等人在速度科技会面,各自介绍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9日,徐某建、王某平与登云股份董事长杨某坤、华宝证券孙某等人在北京会面,进一步交流沟通。
2024年2月20日,徐某建、朱某亮、王某平与胡某等人在速度科技会面,进一步沟通双方意图。
2024年2月27日,登云股份控股股东北京益科瑞海矿业有限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吕某卫在北京与徐某建、朱某亮、王某平会面,徐某建介绍速度科技的发展和团队情况。
2024年3月11日,吕某卫、徐某建、朱某亮、王某平、孙某等人会面。期间,吕某卫、徐某建达成合作意向和一致想法,明确登云股份收购速度科技事项可以推进。
2024年3月18日至21日,登云股份财务总监王某等人对速度科技现场尽调。
2024年3月22日,吕某卫、杨某坤、徐某建、朱某亮、王某平等人沟通合作细节要点,次日,由华宝证券员工草拟形成《合作备忘录》。
2024年4月12日,登云股份与速度科技正式签署《股份收购意向书》。当日下午收盘后,登云股份提交停牌公告。
2024年4月14日,登云股份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速度科技的控股权。
登云股份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速度科技控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3月11日至4月14日。速度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某建,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
二、杨荣富内幕交易“登云股份”
(一)杨荣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建存在联络、接触
杨荣富系速度科技的股东之一,与徐某建系朋友关系。2024年3月25日,杨荣富与徐某建等人线下会面。3月26日,杨荣富与徐某建存在通话联络。
(二)杨荣富使用“俞某荣”账户交易“登云股份”
1.账户基本情况
“俞某荣”账户于2016年2月22日开立于南京证券南京热河路证券营业部,下挂2个深圳股东账户(账号为:01******20、06******84)、2个上海股东账户(账号为:A4******25、E0******95)。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62******88账户。
2.账户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俞某荣”账户由杨荣富实际控制,“俞某荣”账户买入“登云股份”的交易决策由杨荣富作出。
3.账户交易情况
“俞某荣”账户于2024年3月28日买入“登云股份”40.54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80.46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的5月至8月期间,“俞某荣”账户多次买入、卖出“登云股份”,并于8月20日全部卖出。经计算,“俞某荣”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登云股份”亏损1,120,937.68元。
4.账户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俞某荣”证券账户长期空置,突击转入资金后集中买入,且账户资金变化、买入时点与杨荣富和徐某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杨荣富交易“登云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荣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建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登云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荣富处以9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