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当年章小蕙不破产而钟镇涛要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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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篇文章《章小蕙打赢的官司竟是香港律师的“反面教材”》的评论区中被讨论很多的问题。我也好奇,去查了一下当时香港的破产制度。

先说结论:钟镇涛和章小蕙的职业是不同的,钟镇涛当时选择破产是理性且职业上可承受的。但章小蕙选择破产可能就代价更高,长期来看可能得不偿失!

先来看一下香港破产制度的核心规则:

(1) 破产令是什么?

破产令是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正式命令;

破产令一出,债务人名下资产进入破产程序,由受托人(Trustee)管理,用于清偿债权人。

(2) 破产期间与自动解除

根据香港破产制度:注意“自动解除破产令”这一条,如果申请人是首次破产,且在破产期没有严重违纪,那么4年到期的时候,无需法官再审,无需债权人同意,自动解除破产。

标准破产期一般为 4 年;

只要破产人遵守条例规定,自动解除破产令。

在破产期内,破产人须配合受托人提供资料;

行为不合作、转移财产等可让法院延长破产期(最多可达 8 年)。

也就是说,只要钟镇涛这四年,不转移财产,不隐瞒收入,不高消费,完全配合破产署,四年到期他就能自动解除债务。当然钟镇涛是2002年申请的破产,如果是1998年之前申请破产,就没这么好运了,那时候,想要解除债务还需要法官和债权人的同意。那作为债权人肯定不会轻易放手,破产期可能会无限延长。

钟镇涛当时为什么“特别适合”破产?

他是“个人品牌型现金流”,他的收入来源是:演出,唱片,商演,综艺。这些收入:不需要银行信用,不需要担任董事,不需要长期融资,可以直接以劳务形式获得,破产不影响他“唱歌赚钱”。

名人破产,在娱乐圈是“短期负面”,在香港娱乐圈:破产等于一段时间被嘲讽。但也会获得公众一定程度的同情,媒体生命周期短,后续可以东山再起。

钟镇涛后续复出,再接演出,再婚,事业并未终结。

当然个人生活是受到一些限制的,例如:

破产后,他必须严格遵守破产条规

所有资产必须交给破产受托人处理;

收入要交由受托人统一分配;

超过一定数额的借款需向债权人披露破产身份;

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

不能拥有自用车,私人生活消费严格限制(如伙食、服饰等控制额度)

他破产期间不得像过去一样过奢华生活;

不能随意搭出租车或出国旅游;

生活方式被迫变得非常普通,如搭公交、坐地铁。

那章小蕙为什么不能轻易破产?

因为她的职业路径,和“破产身份”严重冲突,章小蕙的长期定位是:买手,时尚评论,高端消费文化输出,后来是出版、审美 IP。

这些角色,极度依赖三样东西:信用,身份连续性,“可被信任的审美权威”而在香港法律下:破产人士是“法律上的风险人群”。

破产期间,不能:担任有限公司董事,成为某些行业的负责人,自由使用银行信贷,开立某些商业账户。

对章小蕙来说意味着:无法正常经营公司,无法开买手店,无法做商业合作的签约主体。对“高端审美人设”是致命伤,章小蕙卖的不是“劳动”,而是:我有判断什么是“好品位”的资格。

如果她申请破产,短期内可能会清空债务,但长期来看,写书,做专栏,文化输出,高端内容变现等都会被严重削弱。

破产可能不是好或者坏,而是跟当事人的职业结构高度相关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