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未必有益:“全网最低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多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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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行业指导会,要求业内平台企业以案为鉴,对照自查,自觉防范化解“全网最低价”等“内卷”问题和竞争风险。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该案中,携程强制“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被认定构成垄断行为。案件公布后,有一个疑问颇具代表性:酒店价格越低,消费者理应越受益,为何“全网最低价”反而被认定损害消费者利益?对这一疑问,本文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全网最低价”是单边低价,其他平台消费者可能承受更高价格

“全网最低价”看似意味着消费者能享受全网最低的价格,但实际并非如此。这一条款确保的不是全网的绝对低价,而是携程平台相对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价格优势。携程要求“金牌”酒店经营者相对于竞争性平台给予20元或销售价格5%以上的价格优势,要求“无牌”酒店经营者的价格不高于竞争性平台。换言之,所谓“全网最低价”,实际是“携程平台的价格必须最低,其他平台的价格不能低于携程”。

在这一机制下,价格优势并非通过整体压低市场价格取得,而是通过限制竞争性平台的降价空间来实现。酒店经营者若在竞争性平台降价,将面临限制流量、“摘牌”、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惩罚。因此,跨平台经营的酒店经营者往往只能维持甚至提高竞争性平台的价格,以确保携程的价格优势。正如该案处罚决定书所认定,其他竞争性平台的消费者因此面临更高的价格。

二、“全网最低价”未必是真正低价,反而可能抬升整体价格水平

一是削弱酒店降价动力。正常市场竞争中,经营者有以更低价格换取更多交易量的动力,从而推动整体价格下行。“全网最低价”要求阻碍了这一链条:携程通过“调价助手”“挂牌通”监测并自动跟进竞争性平台的价格,一旦酒店在其他平台降价,携程随即将对应酒店在其平台的价格调至全网最低,竞争性平台的降价优势随之消失,正常的价格竞争受到抑制。同时,该条款也提高了酒店在其他平台降价的成本。酒店在其他平台少量降价,必须确保携程平台的价格同步下调。而携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订单量更大,少量降价会带动大量订单的价格一起下降。降价的代价因此被进一步放大,酒店通常不愿在任何平台降价。竞争性平台缺乏降价动力,酒店又难以自主降价,市场整体价格便失去下行动力。

二是使市场价格易升难降。“全网最低价”条款只约束携程价格不得高于其他平台,看似为低价保留了空间。然而,携程在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价格成为全网参照,其他平台既缺乏降价的动力,也缺乏迫使其降价的竞争压力。价格竞争停滞后,平台和酒店倾向于通过提价转嫁成本、维持利润,市场价格难以向下调整,“全网最低价”反而成为维持整体价格水平偏高的重要条件。

三是维持了垄断价格。此类要求交易相对方保证其在本平台的价格不高于其他销售渠道的条款,经济学上称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美国、欧盟的执法实践表明,即便相关市场不存在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该条款仍可能构成垄断协议。我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规定,平台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等方面提供等于或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既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平台要求交易相对方给予“全网最低价”时,实际上可能形成各平台之间互相跟价的机制。而当平台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这种损害会更加突出、更难纠正,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更明显。该案中,携程凭借支配地位主导调价,消费者名义上买到的是“最低价”,实质上却是被维持在较高水平的整体价格。

三、价格不是衡量消费者利益的唯一标准,品质和服务的下降会减损消费者福利

即使“全网最低价”在个别情形下带来直观的价格优惠,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结论仍未改变。该案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不能将价格作为衡量消费者利益的唯一标准,酒店品质、服务水平同样直接关系消费者利益。酒店价格与服务品质、运营投入密切相关,酒店的利润空间是其设施维护、员工培训、服务升级的基础。“全网最低价”持续挤压定价空间、压低利润率,酒店不得不压缩成本,表现为设施更新迟缓、服务水平下降、住宿品质降低。处罚决定书将此概括为“逐底竞争、低价低质”。短期看,消费者以较低价格入住;长期看,相同支出换来的是更低品质、更差体验,福利不增反减。

更深一层看,“全网最低价”扭曲了“优质优价”的市场信号。正常竞争机制下,酒店以品质吸引消费者、以价格体现价值,消费者通过比较价格和品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全网最低价”将竞争维度限制为单一价格,酒店无法通过品质提升获得合理溢价,便失去持续投入的动力,整个行业陷入低水平同质化竞争。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行为影响酒店行业提升品质、优化服务,不利于提升消费者福祉,正是对这一逻辑的确认。消费者得到的只是一次性的低价,失去的却是长期获得优质服务的可能性,这是一种持续的、隐性的福利减损。

总之,对经营者而言,该案警示了将“全网最低价”作为锁定消费者、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即便名义上“惠及消费者”,也难以规避反垄断法关于消费者利益损害的监管。对反垄断执法而言,该案提示了识别平台“低价”“让利”表象背后的竞争扭曲,比单纯比较价格数字更为重要。从对携程作出处罚,到召开行政指导会明确行业整体要求,个案查处与行业引导相衔接,既有效保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又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勇)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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