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转折点!央行首次公开定义“稳定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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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监管迎来关键转折点,央行等多部门首次进行公开定调。

11月28日,央行召开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事实上,针对上述行动,市场早有预期。10月,央行行长潘功胜曾表示,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央行将会同执法部门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同时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境外稳定币的发展。

央行公开定调稳定币,

强调其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

公开信息显示,稳定币是一种锚定真实资产的数字货币,旨在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的加密货币,其价值通常与某种法定货币、商品或其他资产挂钩。

上述会议指出,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有所抬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会议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与此同时,会议要求,各单位要深化协同配合,完善监管政策和法律依据,聚焦信息流、资金流等重点环节,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实际上,针对上述行动,市场早有预期。今年10月,潘功胜在金融街(000402)论坛年会上表示,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央行将会同执法部门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同时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境外稳定币的发展。

今年6月,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稳定币条例》8月1日正式生效,并明确设置稳定币发牌制度,标志着全球首个针对法币稳定币的全面监管框架落地。

根据《条例》,持牌人必须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在海外注册的“认可机构”。持牌人须实缴股本不少于2500万港元,且需证明具备持续运营能力。值得一提的是,若申请主体为银行等“认可机构”,则可豁免2500万港元股本要求。

多地发布“稳定币”骗局风险提示,

需警惕利用新型概念的非法集资

当稳定币成为市场热门关键词时,不法分子以“稳定币”等新兴概念为噱头,制造多起非法金融活动,他们通过社交媒体、线下宣讲等方式大肆敛财、实施诈骗,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今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今年3月宣判的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

据了解,该案中的杨某、徐某等人通过操作国内空壳公司账户,为不特定客户海外账户提供稳定币,进而实现了资金的跨境转账获取收益,三年来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高达65亿元。由此便揭开了一条利用稳定币作为媒介运转的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链条。

今年以来,深圳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责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就稳定币涉及的相关风险发出风险提示,警惕利用“稳定币”等新型概念进行非法集资。

其中,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提醒,要充分认识“稳定币”等数字货币及相关创新概念的高度复杂性和波动性,树立正确货币观念和理性投资理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表示,如今稳定币市场逐渐扩大、应用场景不断扩张、币商数量大增后,很多资金出境需求已经通过稳定币解决。更有甚者,能够利用稳定币为上游犯罪提供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服务。

肖飒认为,应严格限制利用稳定币非法换汇的行为,上述会议真正规制的,便是此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踩红线行为。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则表示,上述会议对稳定币的表态,揭示了稳定币的合规风险根源。在他看来,稳定币极易被用于洗钱、非法集资、诈骗及违规跨境资金转移等行为,尤其在跨境场景下,其7×24小时、无国界流通的特性,可能绕过外汇管制与资本项目监管,构成系统性金融安全风险。

他强调,从内地市场环境来看,稳定币几乎没有发展机会。一方面,央行明确禁止非主权加密货币支付,在法律层面为稳定币的发展设置了明确的界限;另一方面,中国数字人民币依托先进的技术,在安全性、便捷性等方面优势明显,已逐渐成为国内数字支付领域的重要力量。

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取得明显成效,

多次强调不具有法偿性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取得明显成效。

针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从时间线上看,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便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又是如何行骗的?2018年,公安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其中提及,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2021年9月,《通知》进一步强化虚拟货币的监管,其中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今年以来,虚拟货币的新动态推动监管政策不断升级,而香港《稳定币条例》的正式生效,也标志着全球首个针对法币稳定币的全面监管框架落地。

王蓬博表示,虚拟货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产品或技术工具,而是横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网络空间、数据安全、跨境流动、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的复杂业态,其风险传导路径交织、监管触点分散,单一部门的职责边界和监管工具难以实现全链条覆盖,唯有多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构建闭环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责任编辑:曹言言 HA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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