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1 证券简称:金橙子 公告编号:2026-014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橙子”)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由徐海建、徐海锋、郭永华、周志凯合计以人民币7,500.00万元受让公司持有的苏州卡门哈斯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卡门哈斯”)注册资本人民币416.67万元,占卡门哈斯总注册资本比例为1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14日和2025年12月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截至2025年12月3日,公司已与徐海建、徐海锋、郭永华、周志凯、张璐璐、苏州卡门哈斯壹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哈斯壹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卡门哈斯贰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哈斯贰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颢远投资有限公司、陆俊明、长沙希扬量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希扬文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关于苏州卡门哈斯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协议签署生效后30日内,徐海建、徐海锋、郭永华、周志凯应向金橙子支付3,500.00万元(以下简称“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具体而言,徐海建应向金橙子支付1,400.00万元、徐海锋应向金橙子支付1,400.00万元、郭永华应向金橙子支付467.00万元、周志凯应向金橙子支付233.00万元。截至2026年1月5日,公司已收到由徐海建、郭永华、周志凯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100.00万元,公司尚未收到徐海锋应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价款1,4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截至2026年3月14日,公司已收到由徐海锋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价款1,400.00万元及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价款逾期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及罚息36.75万元,共计人民币1,436.75万元。公司已收到徐海建、徐海锋、郭永华、周志凯支付的全部首笔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5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截至2026年3月17日,公司已完成对持有卡门哈斯剩余138.89万元认缴出资额的全部实缴。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卡门哈斯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并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交付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程鹏不再担任卡门哈斯董事,相关信息亦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卡门哈斯5%股权。
为进一步明确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与徐海建、徐海锋、郭永华、周志凯签署了《关于苏州卡门哈斯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支付安排
1.1 各方一致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应于2027年1月31日前由受让方分别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而言,徐海建应向金橙子支付800.00万元、徐海锋应向金橙子支付800.00万元、郭永华应向金橙子支付267.00万元、周志凯应向金橙子支付133.00万元。
1.2 各方一致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应于2028年1月31日前由受让方分别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而言,徐海建应向金橙子支付800.00万元、徐海锋应向金橙子支付800.00万元、郭永华应向金橙子支付266.00万元、周志凯应向金橙子支付134.00万元。
2、关于罚息宽限期适用的特别约定
2.1 各方一致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方计收罚息的宽限期,其适用存在例外情形。针对已发生的逾期付款事实,各方同意对该宽限期的适用条件进行如下调整:
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徐海锋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的支付期限向金橙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金橙子即有权要求徐海锋:(1)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2)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支付罚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与罚息并行适用、分别计算,互不抵扣,且不再适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30日宽限期。
3、关于未来付款义务中罚息宽限期适用的补充约定
3.1 各方一致同意,针对徐海建、郭永华、周志凯的后续付款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30日宽限期适用规则根据其履约记录动态调整如下:
若上述任一方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且后续在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价款时再次发生逾期支付的情形,则在其支付第三笔款项发生逾期时,自逾期之日起,金橙子即有权要求该方:(1)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2)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支付罚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与罚息并行适用、分别计算,互不抵扣,且不再适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30日宽限期。
4、其他
各方应严格履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构成对《补充协议》的违约。
《补充协议》自各方正式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旨在进一步明确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受让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主要系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因本次交易涉及交易对手方较多,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周期较长,存在交易对手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