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Source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ST华西 公告编号:2026-019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6年4月9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华西能源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有全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3人,代表股份161,479,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75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39,388,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04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403人,代表股份22,091,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709%。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11人,代表股份22,964,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48%。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47,346,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3638%;反对11,903,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18%;弃权2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82,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9535%;反对11,903,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350%;弃权2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4%。

关联股东黄有全先生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48,710,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0923%;反对12,27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6%;弃权4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9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3957%;反对12,27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58%;弃权4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265,5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3131%;反对11,900,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96%;弃权3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1,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6013%;反对11,90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94%;弃权3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4%。

关联股东黄有全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指派陈艺、徐小玉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