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新制药因子公司虚增营收被罚 2020上市西部证券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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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财政部近期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0号 )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89,证券简称:南新制药)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南新制药所属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新制药)2023年12月以冒名签收的出货单确认2023年度营业收入28,296,301.07元、结转2023年度营业成本4,412,163.38元。其中广州南新制药编号80034413号、80034414号的出货单存在跨年度发货、确认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药品批号不一致等情况。根据南新制药“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公司化学药品制剂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签收、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广州南新制药“供方负责把产品交由承运方运至需方指定的收货点,在货物交给承运方且到达指定位置前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到货后需方应当场验收,并填写供方产品签收单,提货人的签收行为即视为需方已确认收货”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广州南新制药多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24,539,733.46元、营业成本3,839,043.33元。

南新制药存在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时间点推广活动照片一致、登记参会人员姓名相同但签字笔迹差异较大等情况。经查,广州南新制药以虚假事项列支学术推广费37,000,0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南新制药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1号 )显示,张世喜作为南新制药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张世喜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2号 )显示,李亮作为南新制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李亮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新制药于2020年3月26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为34.94元/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350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锋、邹扬。目前该股处于破发状态。

南新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2.23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35亿元,比原拟募集资金多4.66亿元。南新制药2020年3月20日招股书显示,该公司原拟募集资金6.70亿元,分别用于创新药研发项目、营销渠道网络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南新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计为8761.77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合计7110.75万元(不含增值税)。

2022年7月16日,南新制药披露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56,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96,000,000股。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21日,除权(息)日为2022年7月22日。

2023年6月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6,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78,4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74,400,000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2日,除权(息)日为2023年6月13日。

原文如下: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0号)

财监法〔2025〕25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里路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新制药)2023年12月以冒名签收的出货单确认2023年度营业收入28,296,301.07元、结转2023年度营业成本4,412,163.38元。其中广州南新制药编号80034413号、80034414号的出货单存在跨年度发货、确认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药品批号不一致等情况。根据你公司“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公司化学药品制剂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签收、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广州南新制药“供方负责把产品交由承运方运至需方指定的收货点,在货物交给承运方且到达指定位置前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到货后需方应当场验收,并填写供方产品签收单,提货人的签收行为即视为需方已确认收货”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广州南新制药多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24,539,733.46元、营业成本3,839,043.33元。

你公司存在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时间点推广活动照片一致、登记参会人员姓名相同但签字笔迹差异较大等情况。经查,广州南新制药以虚假事项列支学术推广费37,00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13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1号)

财监法〔2025〕251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世喜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里路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新制药)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南新制药所属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新制药)2023年12月以冒名签收的出货单确认2023年度营业收入28,296,301.07元、结转2023年度营业成本4,412,163.38元。其中广州南新制药编号80034413号、80034414号的出货单存在跨年度发货、确认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药品批号不一致等情况。根据南新制药“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公司化学药品制剂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签收、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广州南新制药“供方负责把产品交由承运方运至需方指定的收货点,在货物交给承运方且到达指定位置前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到货后需方应当场验收,并填写供方产品签收单,提货人的签收行为即视为需方已确认收货”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广州南新制药多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24,539,733.46元、营业成本3,839,043.33元。

南新制药存在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时间点推广活动照片一致、登记参会人员姓名相同但签字笔迹差异较大等情况。经查,广州南新制药以虚假事项列支学术推广费37,00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南新制药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13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2号)

财监法〔2025〕25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亮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里路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新制药)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南新制药所属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新制药)2023年12月以冒名签收的出货单确认2023年度营业收入28,296,301.07元、结转2023年度营业成本4,412,163.38元。其中广州南新制药编号80034413号、80034414号的出货单存在跨年度发货、确认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药品批号不一致等情况。根据南新制药“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公司化学药品制剂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签收、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广州南新制药“供方负责把产品交由承运方运至需方指定的收货点,在货物交给承运方且到达指定位置前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到货后需方应当场验收,并填写供方产品签收单,提货人的签收行为即视为需方已确认收货”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广州南新制药多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24,539,733.46元、营业成本3,839,043.33元。

南新制药存在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时间点推广活动照片一致、登记参会人员姓名相同但签字笔迹差异较大等情况。经查,广州南新制药以虚假事项列支学术推广费37,00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南新制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