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377万元!原金融监管干部二十余年编织权钱暗网,一审获刑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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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于2023年底被查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局原负责人王柱,其受贿罪一审判决结果已尘埃落定。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揭开了这起涉案金额高达3376万余元的权钱交易暗幕。

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2002年至2023年这长达二十余年的金融监管生涯中,王柱凭借横跨银行保险两大领域的监管职权,大肆敛财,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76.8244万元,最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20余年受贿3377万元

曾为企业续贷收受价值超千万股票

公开资料显示,王柱出生于1969年1月,从事金融监管工作多年,早期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工作,后进入原保监会,曾任原湖北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原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原安徽保监局局长等职。

2018年,王柱任原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筹备组组长,后出任该局局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他继续担任黑龙江监管局局长。

在2002年至2023年这二十余年里,王柱利用其在原保监会武汉办公室、湖北局、稽查局、安徽局,原银保监会黑龙江局,黑龙江金融监管局任职期间的职务便利,或是凭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经营许可、供应营销用品、公司经营、业务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376.8244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柱的具体受贿事实包括24笔,非法收受的财物形式多样,涵盖股票、现金、利润分成、购物卡、金条、房产利益等多种形式,贪腐手段隐蔽且涉及金额巨大。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笔受贿发生在2020年2月。彼时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局长的王柱,利用其对辖区内银行监管权以及牵头负责联合授信工作的职务之便,为面临120亿元贷款逾期、资金链濒临断裂的黑龙江某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获批续贷资金、转贷资金、推动联合授信工作等事项的帮助。

作为回报,该集团董事长韩某将美国上市的中国某塑料有限公司200万股股票送给王柱,这些股票被登记在王柱指定的关系人吴某名下,按当日股价及汇率折算,价值高达1798.2976万元。不过,到了2020年6月,因担心被查处,王柱又安排吴某将股票凭证退回给了该集团。

受贿手段花样百出

借表妹代持藏利

除了直接收受大额财物,王柱还通过“利润分配”“代持持股”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他的表妹万某在案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

2010年至2016年,王柱在原保监会稽查局任职期间,多次向某甲财险湖北分公司历任总经理打招呼,为万某谋取关照。2013年12月,万某与人成立咨询公司,通过转移该财险公司缴税业务赚取中介费用,获利3031.88万元,万某个人获利1515.94万元,并按约定将其中一半即757.97万元交由王柱,由万某代为保管。

2011年,王柱还利用其职权影响力,通过时任原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吴某甲的职务行为,为何某、许某违规获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判决书显示,他在明知何、许二人系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且未用自有资金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作为回报,王柱获得了某丙公司40%股份,由万某找他人代持,分得经营利润195.58万元和转让收益232万元,同样由万某保管。

小到工作安排,大到贷款审批,王柱的权力寻租无处不在。2019年至2020年,他利用职权为吴某先后入职某甲集团、某丁人寿江苏分公司提供帮助,在其哈尔滨市家中收受5万元好处费;2022年,为陈某甲之子女友协调某乙财险工作,收受5万元购物卡及100克金条(价值4.07万元)。

在业务领域,王柱为安徽、黑龙江两家商贸公司协调银行营销用品业务,四次收受20万元现金及4万美元;为黑龙江中农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甲促成3亿元贷款及房产出租,接受对方提供的330平方米房产三年无偿使用权,折合租金127.79万元。此外,他还为保险机构人员职务提拔、业务开展提供便利,收受购物卡、现金等财物累计超百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5月,王柱就因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但他继续顶风作案,直至2023年11月27日被抚顺市监察委员会从北京住宅楼下带走调查。

“双开”又获刑

金融反腐利剑高悬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2023年12月1日,王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24年6月14日,王柱被“双开”。

通报显示,经查,王柱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购物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经营活动,帮助被监管机构逃避检查或处罚;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法院认为,王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76.82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又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受贿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款物,并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从“双开”通报到法院判决,王柱案的处理全过程释放出明确信号:无论身处何种监管岗位、手握多大权力,只要触碰腐败红线,就必将受到严惩,金融领域的反腐利剑始终高悬,绝不姑息任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事实上,伴随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腐工作持续推进,今年以来,已有多人被查处,包括原大连银监局局长原飞、原青岛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赵东生等。

 

(责任编辑:曹言言 HA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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