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1个月11次长时间“带薪上厕所”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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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于 2026年02月02日 07:23      》〉》返回首页
近日,员工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刘某在南通某电路公司担任专员,2023年2月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一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与刘某面谈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未获支持后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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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构成擅离岗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其累计旷工已达6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上班上厕所被解雇,听起来匪夷所思,却真实发生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频繁如厕遭解雇后索赔,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核心裁判逻辑清晰指向:不能一概而论,需区分合理生理需求与借如厕脱岗的违纪行为,兼顾合法性、合理性与人情味,才能定分止争。

近期多起典型案件形成鲜明对照。北京某食品公司消防中控员李某,值班时突发腹痛如厕3分钟,主动联系同事顶岗,公司仍以擅自离岗解雇,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重庆游泳馆救生员小陈,值岗期间未报备离岗如厕,违反安全责任书“离岗须交接”规定,法院认定解雇合法,驳回其诉求。

三案结果迥异,根源在于司法裁判的三维标尺:主观意图、行为合理性、岗位与后果。主观上,正常生理需求是客观身体需要,无逃避工作故意;借如厕摸鱼则是主观怠工,以生理需求为幌子规避劳动义务。行为上,合理如厕具短暂性、偶发性,单次10-15分钟、偶发20-30分钟且有合理解释,均属正常;而高频次、长时间离岗,单日超数小时、月累计多次超时,明显超出人体代谢规律,易被认定为违纪。岗位与后果上,救生员、消防中控员等特殊岗位,在岗直接关联公共安全,短暂离岗可能引发重大隐患,需严格报备交接;普通岗位短时间离岗未影响工作,不应过度苛责。

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但解雇需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员工行为严重违纪、程序正当”三大前提。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告知,内容不得侵犯员工基本权益,“如厕限时”等缺乏科学依据、损害健康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无效。员工严重违纪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次数、后果、影响综合判断,偶发、轻微、无损失的行为,不宜直接解除合同。同时,劳动者享有基本生理需求保障权,正常如厕、饮水、短暂休息属维持工作状态的必要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禁止。

情理层面,职场管理需刚柔并济。对确有健康问题的员工,企业应提供病假、调岗等人文关怀,而非简单解雇;员工若因疾病需长时间离岗,应履行请假手续、提交医疗证明,而非擅自脱岗。对借如厕摸鱼的行为,企业可先警示、培训、惩戒,而非动辄解除合同,既维护管理权威,也避免激化矛盾。劳动者也应恪守勤勉义务,合理把控离岗时间,特殊情况及时报备,减少争议风险。

此类案件的裁判,本质是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基本权益,划定职场行为的合理边界。法院不“一刀切”,既不纵容借生理需求怠工,也不支持企业滥用解雇权,以个案审查实现“合法、合理、合情”的统一。对企业而言,应完善合规制度,明确离岗规范,建立梯次惩戒体系,兼顾管理效率与人文关怀;对员工而言,需知晓权利边界,履行勤勉义务,特殊情况依规沟通;对司法而言,穿透式审查行为本质,以明确标尺引导劳资双方守规矩、讲情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职场不是“零和博弈”,如厕争议的背后,是规则与人性的平衡。以法律为底线、以合理为尺度、以人情为温度,企业行使用工权不越界,员工行使权利不逾矩,才能让“上厕所”回归生理需求本身,让劳动关系更稳定、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