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警示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2026年1月23日出具上证公监函〔2026〕0020号文件,对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贺正刚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和邦生物在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过程中,涉及控股股东和邦集团的部分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公告显示,贺正刚为和邦集团持股99%的控股股东,同时也是和邦生物的实际控制人。和邦集团及其控股股东贺正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5.2条、第4.5.3条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监管警示决定。上交所同时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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