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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工智能、ST工智、工智3,代码:000584、400275)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哈工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哈工智能涉嫌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公司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23年6月,王飞主导了对公司的收购,推荐安排公司多名董事、高管人选,通过设立“战略委员会”等方式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任免,其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2013年、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监会令第108号、第166 号)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期间,王飞也是哈工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哈工智能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王飞是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哈工智能涉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2月至2025年9月,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来自星)是艾迪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艾迪是哈工智能的关联自然人,北京来自星是哈工智能的关联法人。
哈工智能以投资名义转出资金,经多道流转后提供给北京来自星用于偿还债务,或代北京来自星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至2024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7,500万元、34,999.78万元、34,9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26,999.78万元、19,989.7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45%、19.46%、18.77%、14.60%、19.03%、33.35%、49.19%、61.05%。截至2025年7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9,839.78万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况。哈工智能未按规定在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哈工智能涉嫌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5月,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股东刘延中等5人签署《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拟向刘延中等5名股东收购江机民科70%的股权,交易总对价为8.4亿元。2022年7月,公司与刘延中等5名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在2022年8月31 日前,公司未能支付交易总对价的 70%,则刘延中等5名股东有权终止交易。公司依法披露了前述《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况。
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收购价歉,2022年12 月 29 日,刘延中向公司时任总经理赵亮发送了电子版《终止交易告知函1229》。2023年1月3日,公司签收纸质版《终止交易告知函》。告知勇载明江机民科全体股东提出终止本次交易。公司收购江机民科股权事项属于《讥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收到《终上交易告知函》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2021年《年报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未披赛收到《终止交易告知函》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哈工智能涉嫌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为收购江机民科股权,2021 年6月至8月,哈工智能累计向刘延中等人支付合计28,999.99万元,其中26,999.99万元来源于公司募集资金。公司于2023年1月3日签收《终止交易告知函》,相关收购交易己解除,但用于收购的募集资金至今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前述尊集资金未归还的情况,未充分揭示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对哈工智能、实际控制人王飞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4年4月30日,哈工智能发布《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并完成了对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的更正。2025年8月1日,哈工智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哈工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哈工智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哈工智能案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哈工智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工智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