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六项违规情形,涉及利益输送、信息披露不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多个方面。
六大违规行为曝光,涉及基金运作多环节
安徽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玩忽职守,以超出投资者享有的私募基金财产份额为投资者提供质押担保。这一行为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面临额外风险,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是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利益输送行为严重违反了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基金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虚假记载将直接误导投资者决策。
四是投后管理不尽责。有效的投后管理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和实现投资回报的关键,投后管理的缺失可能导致投资风险失控。
五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这违反了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影响了监管数据的准确性。
六是未谨慎勤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重要制度安排,未能勤勉履责可能导致不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违反多项监管规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安徽证监局表示,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安徽证监局对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公司的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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