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赔新规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客观标准,提高抚慰金支付标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一《解释》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并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最高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王振宇表示,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前述《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
《解释》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振宇表示,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
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意见》规定为35%以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这也意味着,这一新规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王振宇表示,《解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入手,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以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无论在民事侵权,还是国家赔偿领域,都是公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难点问题。”最高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直言,此前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或者说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王振宇还指出,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基于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属性,在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时,对同样羁押时间、同等伤残程度的公民,采用了相同的赔偿标准,未体现个体差异。
为此,《解释》第九条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统筹兼顾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参考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等诸多因素,力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更为合理衡平。
“这一规则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王振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