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银行存款近30年,取款时却找不到了?银行员工:是系统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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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闻坊

  原标题:上海阿姨傻眼!在大银行存款近30年,取款时却找不到了?

  近日,市民顾女士

  向“新闻坊同心服务平台”反映

  她持有中国建设银行

  1997年的定期存款单两张

  于2025年6月去建行黄浦支行取钱

  当时柜台工作人员说

  存单时间较长

  需要后台核对信息才能取钱

  为此,顾女士配合银行工作

  同意等银行通知后再去取钱

  可这一等,等了三个月之久

  都没有等到任何消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顾女士说,1997年8月11日和9月9日,她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存了三年期住房储蓄,约定三年期到后,自动续存,每张存单金额为3000元。存到如今,算了算利息大概有2000多元。前不久,顾女士准备将存单的钱兑现,前往建行黄浦支行时,却吃了闭门羹。

  顾女士 投诉人

  我6月份时候去建设银行,拿我两张存单的钱我想取出来,他(工作人员)跟我说,我们电脑里面找不到你的这个一笔存单,让我回去等他们查到以后才给我消息,因为时间也比较久了。然后等了两个月没有消息,我就打电话过去问了,他给我的回复说我们还在查,没有查到你这张存单的什么底根。

  等了三个月,依旧杳无音信

  顾女士开始走投诉流程

  此时,建行才来电表示

  他们其实每天都在查底根

  就是没查到

  顾女士 投诉人

  他(银行工作人员)说我们每天都在查,第二天再给我一个电话,他说我们派人去奉贤查了,第三天又给我一个电话,我们去福建厦门去查了,反正自从我投诉以后每天一个电话,就是说天天在查天天在查,就是一句话就在查,还在查,没查到。

  随着银行将时间越拖越长,顾女士也越来越焦虑。最终她得到回复,因为其姓名中“王字旁的珮字”当年银行系统里没有,所有存单打了“单人旁的佩”再手动修改敲章的,可能就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不过顾女士也奇怪,同年其它存单,包括2004年的存单,也遇到相同情况,但能兑现,且当年一万元的存单,兑现拿到了8000元的利息

  顾女士 投诉人

  我去存钱的时候我身份证上面的这个珮,他当时电脑里面字库是没有这个字,然后他手写的这个字,但是这个问题我是碰到好多次了,我在其他银行也是同样的,他们电脑里面是没有这个字,但是也给我拿出来这个钱,他是这样给我解释的,但是我觉得这个不是理由。

  为什么其他银行做得到,你这么大的一个建设银行做不到,而且你同期其实其他的97年的也可以拿,也拿出来的。但是很奇怪,我就说是你们工作人员失误,为什么要我来等,陪你们等这么久的时间。

  回头再看

  为何独独这两张97年的存单

  出了问题呢?

  顾女士再次致电建设银行上海黄浦支行,一位工作人员梁女士回复称,为了顾女士这件事情,他们这边已经成立由消保部牵头,包含渠道部、个金部、财会部、金科部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专门解决此事。不过到目前为止,依旧没有办法找到存根。

  不过,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黄浦支行工作人员

  承认存根的消失

  确实是银行系统方面的问题

  再加上银行系统曾经过多次升级转换

  到底是什么时候出的问题也不得而知

  梁女士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工作人员她的情况比较特殊,系统里面现在看不到相应的数据。

  记者:特殊在你们这一端,还是客户这一端?

  梁女士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工作人员:出在系统这一端。她的名字上面是另外一个佩,我们各种各样的佩其实都试过了,系统里面是没有看到相应的数据。

  记者:就是当时系统你不支持这个珮字对吧?

  梁女士:我们单人旁佩包括系统里面,它当中那个珮是打星号的珮,我们都尝试过了,但是找不到。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

  顾女士其它存单都能见单即付

  但就这两张存单找不到底根

  目前,银行需要多部门走流程

  内部排除各种可能性

  顾女士才能拿到那笔钱

  梁女士97年其实是碰到几次系统的更新,所以不知道是哪一次系统更新的时候,数据迁移上的什么问题,他最后的流程里面一定要找出造成系统里什么原因,说白了就是怎么会系统里面找不到的,要分析出这个原因之后才能走营业外支出。

  (注: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律师:银行应见票即付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而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则规定,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刘雪妮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相关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条例的规定,银行应当是见票就立即兑付的,现在因为银行它自己的原因找不到相应的底单,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提供存单的人,他提供了真实的存单,银行就负有证明存单不真实的义务。如果银行无法证明这个存单是不真实的,他就应当立即兑付,没有任何的理由。所以说我觉得顾女士是有兑付存单里面钱款的权利的。

  如今看来

  在97年顾女士名字中

  打不出的那个“珮”字

  似乎没有那么重要了

  毕竟同期她其他的存单已成功兑换

  归根结底

  顾女士至今无法取出

  自己存款的原因

  还是因为银行找不到存单的底根

  目前,记者将此事

  反映给了建行上海市分行

  对方回复表示

  他们已经派专人去调原始凭证

  由于工作量比较大,需要一些时间

  记者要求采访

  建行方面尚未回复希望此事能够早日解决

  顾女士能够拿到自己的存款和利息

责任编辑:曹睿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