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其中显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存在以下问题:标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未对挂钩标的实施及时动态调整;投资者资质年度复核工作不到位;未对业务管理系统权限、密码实施有效管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财通证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财通证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外,裴根财作为财通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相关业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裴根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裴根财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财通证券是一家总部在杭州的特色型综合型证券控股集团。公司前身为创立于1993年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2017年10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为浙江唯一省直属券商。
目前,集团有在岗员工6000余人,分支机构210余家,实现业务全国布局,浙江100%全域覆盖,旗下设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家控(参)股子公司。截至2025年6月底,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总资产1392.4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366.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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