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股份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潘建清等五高管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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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公告称,公司及相关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因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合规披露

浙江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2021年至2024年期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股份的关联方,但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同时,2022年至2024年期间,天通股份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已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却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名高管被采取警示函措施

浙江证监局指出,天通股份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五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浙江证监局要求相关责任人员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显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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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