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因天风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事项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该违规行为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276号文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查明,天风证券的违规行为发生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具体情况为: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上述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且财产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天风证券于当日签收了该《执行裁定书》。
然而,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导致永安林业分别于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才披露相关《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天风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交易所作出了对天风证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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