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改革迎来里程碑式进展!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办法》明确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而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那么,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哪些条件?《办法》规定,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等。
信用修复新规出炉,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何为“信用修复”?《办法》显示,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从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看,《办法》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此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办法》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不过,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此外,“一般失信信息”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何时能够申请信用修复?《办法》要求,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另外,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不过,对于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情况,《办法》规定,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办理入口统一,哪些情况可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明确了“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机制,该网站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修复。
据“信用中国”网站介绍,其是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窗口,主要承担信用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使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的对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对此,《办法》第十四条披露了申请信用修复的四大条件,其中,一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是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外,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三类资料,包括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提交时间看,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此外,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另外,在信息同步方面,《办法》规定,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强调不得收取费用,警惕“信用修复”骗局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制度的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此前表示,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是为了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推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从政策层面看,《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于今年6月1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对外发布。该实施方案着眼于信用修复制度的有效实施,从十个方面对信用修复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与此同时,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
当前,信用修复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核心议题。然而,社会上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信用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大肆宣传可删除征信报告中的不良信息,从而骗取代办费等。
此次《办法》也强调,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今年2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篇名为“小心上当!警惕信用修复骗局”的文章,其中列举了两大骗局。
其一是冒充市场监管部门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具体而言,有不法分子假借市场监管部门名义,拨打企业电话或向企业发送短信,声称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被行政处罚,要求企业向特定账户转账以完成信用修复,或者诱导企业点击不明网站链接,借机窃取企业信息,实施诈骗。
其二是谎称有特殊门路可以实现信用修复,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宣称,其能够删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上的企业不良信息记录,诱骗企业购买“信用修复产品”,收取高额费用后跑路。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在今年6月发布“警惕征信修复陷阱 守护个人良好信用”,提醒公众谨防付费消除不良记录骗局,主要方式是声称具备“修复征信”能力,诱导信息主体上钩,向信息主体收取高额手续费、咨询费后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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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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