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近1.4万元做医美手术,术后双眼竟无法完全闭合,投诉时发现诊所已注销,责任谁担?

Source

新疆的赵女士花费近1.4万元在西安一家医美诊所做了三项包括外切眼袋、双眼皮泪腺复位在内的医美项目,没想到术后双眼竟无法闭合。与诊所负责人多方协商不下,打算向卫健部门投诉时,竟被告知该医美诊所已注销无法处理。

>>消费者反映

医美术后眼睛无法闭合修复后仍未改善

   对于年过五旬的赵女士来说,一次满怀期待的医美之旅,却成了一场长达一年的梦魇。她告诉记者,2025年3月,她来西安旅游,顺便看望本地的朋友,“跟朋友们聊天时,有人推荐了一家医美诊所,我觉得自己眼皮有点耷拉,想做提眉术,就过去咨询了。”赵女士称,该机构在西安碑林区宏信国际花园1号楼15层,名为“莱尚医疗美容诊所”,诊所负责人郭某某热情接待了她,并劝说她仅做提眉术对面部存在的问题改善不大,提出多增加几个项目效果才会好。

   在对方的建议下,2025年3月26日,赵女士在该诊所接受了外切眼袋、筋膜折叠及双眼皮泪腺复位三项医美手术,手术由诊所负责人郭某某全程操刀。三项手术合计花费13996元。

   然而,满怀希望的她等来的不是焕新的容颜。术后拆线时,赵女士惊恐地发现,自己的眼睛竟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完全闭合。面对她的焦虑,诊所工作人员显得颇为淡定,安抚她称“这是术后正常反应,恢复一段时间就会好”。

   这一“恢复”,就是半年。

   到了2025年9月,眼部的症状没有丝毫改善。赵女士再次联系“莱尚医疗美容诊所”,对方态度积极,表示可以为她安排免费修复,并承诺由经验丰富的专家亲自操刀。当赵女士再次前往时,发现原本在15楼的诊所搬到了11楼,她没多想,再次躺上了手术台。

   令她无法接受的是,这一次“修复”,原有的症状依旧没有改善:眼睛无法完全闭合,并且新增了眼干、频繁流泪等不适症状。

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时被告知该诊所已注销

   赵女士称,眼部出现问题后,她这半年多时间多次与该诊所负责人郭某某联系,希望对方能给自己个“说法”。对方一开始态度诚恳,表示可以退费。但考虑到眼部问题严重,后续可能还需要治疗和修复,赵女士没有同意仅退费的方案,希望机构能对其后续的治疗负责到底。得知赵女士的态度后,郭某某对其诉求不再有任何回复。

   日前,赵女士再次来到西安,踏上了行政投诉之路。但当她找到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说明情况后,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诊所早在去年就已注销,因此卫生健康局无法对其进行处理。

   这一回复让赵女士感到一丝凉意——难道机构注销了,自己的伤害就白受了吗?

   3月20日,记者看到该诊所2025年3月26日开具的一张收款单,上面列明了赵女士接受的三项医美手术项目及各项费用,总缴费金额为13996元,开具单位为“西安碑林莱尚医疗美容”。

   记者通过“企查查”平台查询到,西安碑林莱尚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13日,地址在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334号宏信国际花园1号楼,其法定代表人正是第一次为赵女士实施手术的郭某某。根据平台信息,该公司已于2025年7月15日注销。

   记者还注意到,该诊所曾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17日两度被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处以行政处罚,处罚总金额5万元。

   记者尝试联系该诊所负责人郭某某,但显示电话已关机。

   3月20日,记者联系到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工作人员确认,该诊所已于去年被注销,“因这个主体已经不存在,我们就没法处理了。”工作人员称,就目前情况看,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次手术换了机构

但是之前法定代表人当过股东

   赵女士称,她后来得知,自己第二次做眼部修复手术时,去的11楼机构并非“莱尚医疗美容诊所”,而是“西安碑林十久慧美医疗美容诊所”。记者看到,赵女士2025年9月24日签的门诊手术记录、门诊病历记录等显示,机构名称均为“西安碑林十久慧美医疗美容诊所”。

   记者查询到,西安碑林十久慧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6月10日,地址在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东路宏信国际花园1幢1单元11层。

   而已注销的西安碑林莱尚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曾是西安碑林十久慧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投资人,但根据记录,该机构2025年7月投资人(股权)变更,郭某某退出。

   赵女士称,因西安碑林莱尚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自己几天前已向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健康局投诉了西安碑林十久慧美医疗美容诊所,现正在等待回复。

   她还称,西安碑林十久慧美医疗美容诊所一名袁姓负责人,建议她先自行去三甲医院检查眼睛,确定病情和治疗费用,后续尽量帮她协调解决费用问题。

   3月20日下午,记者尝试联系该袁姓负责人,手机无法接通。

>>律师分析

因诊疗活动产生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并不随机构注销而消灭

 医美机构注销后,是否意味着无法被追责?

   对此,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表示,医疗机构注销,仅意味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终止,但注销前因其诊疗活动产生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并不随之消灭。责任应由其清算义务人(如出资人、股东)在清算所得财产范围内承担。若存在恶意注销以逃避债务的情形,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应收集医美手术的合同、付款凭证、手术相关资料及相关诊断鉴定报告,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相关案例

线雕术失败后美容院注销 

法院判决全额退款、3倍赔偿

   李女士在广东中山市一家美容院进行了线雕术后,脸颊两侧凹痕明显,她认为美容失败要求赔偿,但该美容院已经注销。2024年3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该美容院投资者向李女士退还全部手术费用23980元并进行3倍赔偿。

   张先生经营中山市漂亮美容院。2020年8-9月,李女士在漂亮美容院进行消费。经店长介绍,当年9月19日,李女士在漂亮美容院安排的地点进行了线雕手术,并向漂亮美容院支付费用23980元。但手术过后,李女士发现自己脸颊两侧凹痕明显,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她认为美容失败。

   李女士随后与漂亮美容院沟通处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后来,张先生将漂亮美容院注销。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他退还两万余元医美费用,并进行赔偿。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漂亮美容院只是向李女士介绍相关服务,与李女士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并非漂亮美容院,而是中山美颜公司。张先生表示,这项手术的两万余元费用已经以现金形式悉数转给了美颜公司,因此漂亮美容院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未与漂亮美容院订立书面合同,但其为医美手术支付的23980元服务费由漂亮美容院收取,医疗手术服务事项也是与漂亮美容院店长沟通,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根据退一赔三原则,赔偿71940元。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因漂亮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漂亮美容院是个人独资企业且已注销,张先生作为其投资人,应当对漂亮美容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三倍赔偿损失71940元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马群

编辑 | 李 湘、宋依娜 编辑 | 李 湘、宋依娜

责编 | 韩 雪

主编 | 方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