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害人陈某某 图/受访者提供
妻子提离婚被追捅刺死,丈夫二审不认罪,“为了向被害人父母尽孝”
被告人当庭发笑
因 26岁的妻子陈某某提出离婚,挽回不成的丈夫杨某东驾车连续撞击并持刀捅刺 陈某某 ,致其全身留下 136处创口后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 ,其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 但考虑到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 ,其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认罪态度较好 情节, 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杨某东不服上诉, 6 月 11 日, 该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陈某某 的 姑父廖先生 参与了此次庭审旁听。他 告诉 中国新闻周刊 ,与一审阶段对故意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不同,杨某东在二审庭审中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异议,称其案发时属于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廖先生表示,庭审中杨某东还提到 “不认罪是为了不想死、 向被害人的父母尽孝 ”, “说明他没有任何忏悔,这样的说法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 该案当庭未宣判,法院择期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 杨某东 在案发前一天曾搜索 “心脏位置”“刀穿过心脏会死吗”“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等,并在网上购买了三把刀具,还询问了 陈某某 的行踪。

案发前杨某东的浏览器搜索记录 图/受访者提供
从校园恋人到致命 案件
陈某某与杨某 东系大学 恋人 。一审 判决书显示, 两人 于 2021年5月登记结婚。 陈某某的妹妹陈默(化名)告诉 中国新闻周刊 , 姐姐因不堪忍受杨某东的控制欲提出离婚, “姐姐见朋友,他也要跟着,经常电话轰炸,甚至跟踪”。
2024年3月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提出离婚并搬离共同住所。7天后,杨某东以自杀相威胁,要求陈某某上车协商离婚事宜,并驾车从佛山驶往东莞。途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其间,杨某东对陈某某实施殴打、掐脖等行为。陈某某逃离车辆后,又遭其持砖头砸击并驾车连续撞击 。
判决书载明,在一分钟内,杨某东开车共撞了陈某某三次。陈某某被撞后逃至附近一废品站板房内,紧随而至的杨某东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多刀。 120医生到场后宣布陈某某已死亡。
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某身上的创口有 136处之多,其中胸腹部刺穿伤53处,有刀伤86处。案发地监控显示,从杨某东撞人后下车到出废品站驾车离开,仅持续约4分钟。

被害人尸检报告显示,胸腹部刺穿伤53处 图/受访者提供
202 5 年 7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东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赔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 73382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未获支持。杨某东方面亦提出上诉。 中国新闻周刊 曾联系杨某东母亲 , 对于案件判决及后续上诉事宜,她表示: “一切交给法律。”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杨某东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本案二审庭审的核心争议之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下简称 “意见书”)显示, 鉴定人杨 某 东患抑郁发作 , 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 , 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意见书记录了杨某东关于个人概况及案情等的自述。躯体检查方面, “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中的简明精神病量表提示中度焦虑忧郁,汉密顿抑郁量表显示,可能有中度抑郁症状。
既往病史方面,杨某东自述有抑郁症,未就医诊断。 他的父亲和妹妹有精神异常就诊史。判决书中显示,杨某东的妹妹曾于 2021年确诊为中度抑郁和轻度焦虑。杨某东的父亲在案发后就精神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疗。
但在司法实践中,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 刑法第 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杨某东所患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疾病、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疾病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以及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影响 着 案件的定罪量刑。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业务中心总监的张忠 律师 告诉 中国新闻周刊 ,目前司法实践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标准。部分法院认为,抑郁症属于广义精神疾病,可作为责任能力和量刑判断的参考因素;也有法院持相反 意见 ,甚至不支持当事人提出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并不完全一致。”张忠说。
围绕这一问题,廖先生介绍,杨某东 在 案发前一周的行车记录 显示,他 曾在广州、佛山、顺德等地正常驾车活动。案发当天,其从佛山驾车前往东莞,全程 100余公里、历时三四个小时, 其间 未发生 违章、剐蹭等情况。 被害人 家属 据此 认为,这反映出杨某东案发前具备正常、稳定的行为和驾驶能力。
与一审阶段主要依据被告人父母、妹妹等近亲属陈述不同,二审期间出现了第三方证言。廖先生告诉 中国新闻周刊 ,针对杨某东关于 “大学时期已出现精神异常”的说法,其大学老师表示,在校期间未发现其存在异常精神行为或心理状态,也未发现长期服药情况。杨某东案发前所在公司的 直接领导 也证实,其工作期间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未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
此外, 广东省检察院 提交了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今年 4月出具的书面回复 (以下简称 “回复”)。回复显示, 杨某东被诊断为 “抑郁发作”,属于心境障碍范畴,但不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不符合精神医学中“精神病”的定义标准。
关于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病情程度及 “现实感情纠纷”的权重 , 回复 指出 ,杨某东虽被诊断为 “抑郁发作”,但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危害行为并非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若无“现实感情纠纷”,仅有抑郁情绪通常出现自伤自杀行为,而不会导致本案的他杀行为。“现实感情纠纷”与“抑郁发作”在其作案动因中呈主次关系,现实动机占主导地位。
至于 “量表评分”及“削弱程度”,回复指出,心理量表仅为辅助检查工具,不能替代司法精神鉴定。根据现行评定规则,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限定和无三种情形,并未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削弱程度作进一步细分,具体影响需由办案机关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此外,据廖先生介绍,杨某东 还在庭上讲了很多自相矛盾的说法。例如, 杨某东曾 称 ,在陈某某于 2024年 3月1日提出离婚后,自己主动停止服 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原因是 “婚姻已经无法挽回”。然而,案件证据显示,在 2024年 3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其曾搜索“心脏位置”“刀穿过心脏会死吗”“丈夫杀害妻子 后自杀后果 ” 等内容。 但当被问及为何有上述搜索时,杨某东当庭又表示,自己当时吃药了,病得很重。
廖先生 说, 被害人代理律师 臧梵清 当庭提出 其 停药原因与行为逻辑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时,杨某东保持沉默。 而当被问到案发后驾车离开的原因, 杨某东 称自己逃跑是为了自杀,当 臧梵清 问 “你手头有刀还需要逃跑自杀吗?”,杨某东当场发笑。
对于二审中否认故意杀人的原因,杨某东 称 ,自己 “不想死是为了向被害人的父母尽孝”。陈某某母亲听到这句话后,情绪激动,当庭大声回应 道 “永远不会原谅”。在廖先生看来,杨某东 的这种说法 不仅 很 讽刺,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