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收入利润,*ST星农被处罚,维权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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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闻)

2023年,*ST星农(维权)全资子公司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6072.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28.95万元,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近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ST星农(603789.SH))发布公告披露,2026年3月30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ST星农全资子公司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6072.7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69%;虚增利润总额528.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77%,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9月27日,*ST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ST星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星农603789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9月26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5年9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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