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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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公告编号:2026-014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2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公司总部大楼2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1,099,041,05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1,964,093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087,076,958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其中董事朱世东先生、张迎春女士,独立董事王健先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2、董事会秘书赵佳凯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张迎春女士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及上市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发售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议案名称: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2议案名称: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3议案名称: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要对公司第1-16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第10、13-16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9、11、12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琪律师、董一平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韵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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