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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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建元信托 公告编号:临2026-004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离任的基本情况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公司总经理曾旭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曾旭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曾旭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曾旭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曾旭先生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聘任总经理。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议案》,在聘任适当人选任职公司总经理前,由公司董事长秦怿先生代行总经理职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代行职权事项,自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备案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旭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曾旭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建元信托 公告编号:临2026-005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2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表决董事9名,实际出席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首席合规官的议案》

同意聘任公司副总裁高俊女士(简历附后)为首席合规官。

高俊女士担任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核准。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总经理已离任,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在聘任适当人选任职公司总经理前,由公司董事长秦怿先生代行总经理职权,期限为本议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代行职权事项,自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备案后生效。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首席合规官简历:

高俊,女,汉族,1977 年 2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现任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历任上海银行信贷部工作人员,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公金部部门经理、风险部部门经理、风险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俊女士与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第3.2.2条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