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6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药药业”)在合同管理和研发项目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及5名时任和现任高管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被指两大违规问题 涉及合同管理与研发风险
天津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津药药业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外购技术项目采用制式合同,对对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合同内容不规范。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及时识别部分研发项目的终止风险,导致预付款收回不及时。这一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5名高管被追责 新老管理层均涉责
根据监管决定,津药药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福军、张杰及时任总经理杨福祯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对前述第一项合同管理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公司现任董事长徐华、总经理李书箱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第二项研发项目风险控制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天津证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津药药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徐华、李书箱、王福军、张杰、杨福祯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要求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方案
监管部门要求,津药药业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反思原因,严肃组织开展内部问责,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告同时明确,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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